山东节能协会热电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节能协会热电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HEAT ENERGY AND ELECTRIC POWER PROFESSIONAL COMMITTEE OF SHAN DONG ENERGY EFFICIENCY ASSOCIATION
,缩写HEPC。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山东省内致力于热电行业发展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共同发起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行政上不受部门和所有制限制。
第三条 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坚持为热电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服务平台;促进技术进步和发展;积极进言献策,促进我省热电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在山东节能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住所: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贯彻国家和我省热电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我省能源发展规划及部署,参与热电行业的政策研究、调查分析和组织技术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传递热电行业的工作信息。
第七条 为会员单位提供投融资信息咨询服务,协调项目与资本对接,拓宽融资渠道。
第八条 搭建信息发布和交流平台。
(一)不定期发布节能减排方面的国家政策和标准、国内外信息;
(二)总结交流热电企业在企业管理、挖潜改造、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先进经验,把热电行业的规范发展推向更高的水平;
(三)通过节能技术研讨会、现场会、展览会等形式,打造适合会员单位特点的技术产品推荐平台;
(四)发布会员单位信息和需求,每年对会员单位发布的信息进行评估奖励;
(五)为会员提供媒体支持服务,提高会员的知名度。
第九条 为会员单位人才需求提供招聘和培训等专业服务。
第十条 组织专家依据会员单位需求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协助会员单位申报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和我省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研究制定热电产业标准,逐步实现行业标准化管理。
第十三条 及时向政府和社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热电企业、社团组织和有关热电产业的科研、设计、安装、教育、制造等单位,拥护本会章程,提出申请,经批准均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热心热电事业的政府人员、企事业管理干部、工程(设计)技术人员,拥护本会章程,提出申请,经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会员证书。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并行使相关权力;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技术研讨、专题论坛等各项交流活动;
(三)优先享有本会的技术成果、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客户资源等;
(四)优先获得本会出版或内部发行的信息资料;
(五)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对委员会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事务,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与建设;
(三)参加技术、学术交流,积极提供论文、数据统计、企业信息及经验总结等资料;
(四)宣传本会章程,推荐发展会员,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由,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凡违背本会章程、一年以上不履行会员义务、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经委员会批准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委员单位组成,领导开展本会日常工作。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其职权是:
(一)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审批吸收新会员和决定会员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六)选举和罢免委员,并报会员大会备案、通过;
(七)根据需要聘请顾问和专家;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是本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节能及热电事业,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待遇等。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单位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单位会员的赞助或企(事)业及个人的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咨询等活动或服务的有偿收入;
(四)政府资(补)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员按照定额交纳与自愿交纳相结合的原则交纳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经费使用情况每年向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上级社团组织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社团组织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山东节能协会热电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