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亦楠:关于我国核电“安全发展”的五点政策建议
发布日期:2015-10-19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浏览次数:706
据《日经新闻》报道,中国十三五规划期间,将以每年6~8座的速度新建核电站。到2030年前,中国预计将有110座以上的核电站投入运行。力争成为世界最大的核能强国。
近期,内陆核电重启预期不断升温。
业内消息称,十多个省份提出要发展核电,已完成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的核电厂址有31个。而据《日经新闻》12日的报道,中国十三五规划期间,将以每年6~8座的速度新建核电站。到2030年前,中国预计将有110座以上的核电站投入运行。力争在发电能力和运行数量方面超过日美,成为世界最大的“核能强国”。
经多年发展,中国沿海核电选址早已成为稀缺资源,各大核电公司如今都将核电选址的目光转向内陆,核电内陆建站似乎不可避免。
但关于上马内陆核电,一直存在质疑的声音,不乏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学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王亦楠就长期通过媒体发声极力反对。近期还公开抛出关于内陆核电的十个关键问题,表示不回答清楚,重启就是灾难。
同时,今日再推送一篇王亦楠关于核电“安全发展”的文章。
关于我国核电“安全发展”的五点政策建议
1、核电部署必须有禁区,内陆敏感地区不宜启动核电站建设。
既然目前全世界的核电技术水平也不可能做到100%安全,且核电站一旦投入运行就会成为“请神容易送神难”的巨大负担,那么我国核电站部署必须有禁区、有红线,比如首都圈、敏感的长江流域、国防和经济发展的战略核心地带等,绝对不能放置核电站,更不能作为未经实践充分验证的核电技术的试验场。内陆地区核电论证绝不能仅从能源电力需求、CO2减排出发,必须从“一旦发生核事故,国家要付出多大代价”来考虑。不管事故概率多小,只要有可能发生,都必须慎之又慎,不能有任何侥幸和轻判。
2、严格做好在运在建核电站的安全监管,切实履行“安全至上”。
目前我国核电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理念与中央对核电“必须绝对保证安全”、“安全大于天”的要求尚有较大距离,比如不断强调“要可接受的安全”、“核电要可持续发展,就要把握好经济性与安全性两个因素”、“安全是利益和代价的平衡”等。
如果安全监管部门不履行“安全至上”而是“安全性要兼顾或让位于经济性”的话,新建核电站的安全评审及在运在建核电站的安全监管不能不令人担忧。核安全监管部门承担着“核安全的国家责任”,考虑经济性是越位和失职。核安全和经济性的平衡应归国家更高层级部门考虑。福岛核事故祸根是“日本原子能保安院默许东电公司将自身经济利益置于公众安全利益之上”,这一教训需要我国核电安全监管部门和产业界高度重视。
3、尽快修订HAF102等早已过时的核安全法规和安全导则。
恪守“安全至上”必须从法规、标准做起,从源头上提高核电的安全水准。当务之急是抓紧修改早已过时的HAF102等核安全法规和安全导则,把“抗大型飞机撞击”等国际最新要求反映在法规里,并用新法规严格审核所有新建项目。我国核安全监管机构要切实提高独立评审能力和监督检查能力,确保安全评审不受任何来自商业利益、地方政府的影响和干扰,确保重要安全事项的真实性,负责核电项目安全评审的专家委员会要依法对评审结果负法律责任。
4、应把核能发展重点移师海上,为海岛防御和海路安全提供重要能源保障。
福岛核事故后美国、俄罗斯都在致力于“浮动核电站”的研发建造,除了选址简单、占地面积小、投资成本低、事故下环境影响小等优点之外,还可为目前难以通电的地区提供能源保障。鉴于当前国际安全形势,将核能发展重点移师海上——全面提升作战舰艇和远洋舰船的各种性能、为南海诸岛的驻军防御提供能源补给,既是当代军事发展和维护国家主权的迫切需要,又能保障我国海上石油通道的安全,还可积累核电安全运行的经验。船舶舰艇、浮动电站所需核动力较小,所需的天然铀资源仅为大型核电站的1/10~1/20。一旦出现“突发事件”、海上运输通道“被切断”,我国自给的天然铀资源也完全可以应对。
5、亟须从国家根本利益出发,确立核燃料循环体系的战略规划。
可持续发展核电需要“安全至上”、有可靠的天然铀资源保障体系、创新研发自主品牌及相应设备制造能力和高端人才保证。
目前,我国核电产业链前端(铀矿勘探)有一定进展;中端(核电厂)规模大但核心技术受制于人(虽有自主品牌,但走出国门尚待时日);后端(后处理厂和高放废物最终处置)技术薄弱且长期滞后;第四代核能系统研发又是多种反应堆堆型并进,而对相应的核燃料循环根本不提,不符合我国国情。
研发一个新堆型并实现商业化运行需20~25年、建立一个燃料循环体系则要50年以上,亟须从国家根本利益出发,将堆型研发置于核燃料循环体系中科学考量,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核燃料循环体系,统筹规划核能产业链前、中、后端的合理布局和协调发展。
近期,内陆核电重启预期不断升温。
业内消息称,十多个省份提出要发展核电,已完成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的核电厂址有31个。而据《日经新闻》12日的报道,中国十三五规划期间,将以每年6~8座的速度新建核电站。到2030年前,中国预计将有110座以上的核电站投入运行。力争在发电能力和运行数量方面超过日美,成为世界最大的“核能强国”。
经多年发展,中国沿海核电选址早已成为稀缺资源,各大核电公司如今都将核电选址的目光转向内陆,核电内陆建站似乎不可避免。
但关于上马内陆核电,一直存在质疑的声音,不乏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学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王亦楠就长期通过媒体发声极力反对。近期还公开抛出关于内陆核电的十个关键问题,表示不回答清楚,重启就是灾难。
同时,今日再推送一篇王亦楠关于核电“安全发展”的文章。
关于我国核电“安全发展”的五点政策建议
1、核电部署必须有禁区,内陆敏感地区不宜启动核电站建设。
既然目前全世界的核电技术水平也不可能做到100%安全,且核电站一旦投入运行就会成为“请神容易送神难”的巨大负担,那么我国核电站部署必须有禁区、有红线,比如首都圈、敏感的长江流域、国防和经济发展的战略核心地带等,绝对不能放置核电站,更不能作为未经实践充分验证的核电技术的试验场。内陆地区核电论证绝不能仅从能源电力需求、CO2减排出发,必须从“一旦发生核事故,国家要付出多大代价”来考虑。不管事故概率多小,只要有可能发生,都必须慎之又慎,不能有任何侥幸和轻判。
2、严格做好在运在建核电站的安全监管,切实履行“安全至上”。
目前我国核电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理念与中央对核电“必须绝对保证安全”、“安全大于天”的要求尚有较大距离,比如不断强调“要可接受的安全”、“核电要可持续发展,就要把握好经济性与安全性两个因素”、“安全是利益和代价的平衡”等。
如果安全监管部门不履行“安全至上”而是“安全性要兼顾或让位于经济性”的话,新建核电站的安全评审及在运在建核电站的安全监管不能不令人担忧。核安全监管部门承担着“核安全的国家责任”,考虑经济性是越位和失职。核安全和经济性的平衡应归国家更高层级部门考虑。福岛核事故祸根是“日本原子能保安院默许东电公司将自身经济利益置于公众安全利益之上”,这一教训需要我国核电安全监管部门和产业界高度重视。
3、尽快修订HAF102等早已过时的核安全法规和安全导则。
恪守“安全至上”必须从法规、标准做起,从源头上提高核电的安全水准。当务之急是抓紧修改早已过时的HAF102等核安全法规和安全导则,把“抗大型飞机撞击”等国际最新要求反映在法规里,并用新法规严格审核所有新建项目。我国核安全监管机构要切实提高独立评审能力和监督检查能力,确保安全评审不受任何来自商业利益、地方政府的影响和干扰,确保重要安全事项的真实性,负责核电项目安全评审的专家委员会要依法对评审结果负法律责任。
4、应把核能发展重点移师海上,为海岛防御和海路安全提供重要能源保障。
福岛核事故后美国、俄罗斯都在致力于“浮动核电站”的研发建造,除了选址简单、占地面积小、投资成本低、事故下环境影响小等优点之外,还可为目前难以通电的地区提供能源保障。鉴于当前国际安全形势,将核能发展重点移师海上——全面提升作战舰艇和远洋舰船的各种性能、为南海诸岛的驻军防御提供能源补给,既是当代军事发展和维护国家主权的迫切需要,又能保障我国海上石油通道的安全,还可积累核电安全运行的经验。船舶舰艇、浮动电站所需核动力较小,所需的天然铀资源仅为大型核电站的1/10~1/20。一旦出现“突发事件”、海上运输通道“被切断”,我国自给的天然铀资源也完全可以应对。
5、亟须从国家根本利益出发,确立核燃料循环体系的战略规划。
可持续发展核电需要“安全至上”、有可靠的天然铀资源保障体系、创新研发自主品牌及相应设备制造能力和高端人才保证。
目前,我国核电产业链前端(铀矿勘探)有一定进展;中端(核电厂)规模大但核心技术受制于人(虽有自主品牌,但走出国门尚待时日);后端(后处理厂和高放废物最终处置)技术薄弱且长期滞后;第四代核能系统研发又是多种反应堆堆型并进,而对相应的核燃料循环根本不提,不符合我国国情。
研发一个新堆型并实现商业化运行需20~25年、建立一个燃料循环体系则要50年以上,亟须从国家根本利益出发,将堆型研发置于核燃料循环体系中科学考量,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核燃料循环体系,统筹规划核能产业链前、中、后端的合理布局和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