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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容量电价中的考核机制
发布日期:2023-12-12  浏览次数:1428
            2023年11月8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简称“通知”),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实现了我国电价改革从一部制电价向两部制电价的重大突破。《通知》中明确规定了省内容量电费的考核机制,并初步要求跨省跨区外送机组按照合约进行考核。为进一步规范容量电费的考核机制,建议明确外送机组对受端省份容量的责任和义务划分,并针对其义务进行考核,保证获得容量补偿的机组按照调度要求进行顶峰调节,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来源:电联新媒 作者:冯子姗)

 我国容量补偿考核机制

 在新型电力系统中,容量是为保障电力供应和电力系统稳定的系统性商品,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系统供需情况,代用户向公用燃煤机组购买其负荷高峰期间机组的顶峰能力,购买成本由工商业用户按用电量比例分摊。而获取容量收益的燃煤机组需要履行其提供顶峰调节能力的义务,如无法按照申报的容量提供调节能力,则需要受到考核,故容量补偿机制需要设置相应的考核机制。

 《通知》明确了容量补偿考核机制,在调节能力上对获得容量电费补偿的煤电机组做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要求煤电机组在系统需要时强制性按调度指令调节,采用扣除容量电费和取消获取容量电费资格的惩罚方式,保障电力供应和调节能力。具体来讲,省内煤电机组无法按照调度指令提供申报最大出力的,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三次扣减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100%;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煤电机组,取消其获取容量电费补偿的资格。但针对跨省跨区送电机组,《通知》中仅要求按合同约定履行,未对其容量补偿考核机制作出具体要求。

 国外容量市场考核机制

 目前,我国采用集中式电力市场,与美国电力市场较为类似,故以美国较为成熟的PJM容量市场为例。PJM容量市场的主要交易模型为可靠性定价模型,包括1个基本拍卖市场、3个追加拍卖市场和1个双边市场。基本拍卖市场提前3年举行,PJM根据对3年后的负荷预测,组织容量拥有者竞价,以满足电网3年后的机组容量需求,购买容量的费用根据规则分摊给负荷服务商。追加拍卖市场和双边市场主要用于在基本拍卖至执行的三年内,补充无法执行的容量并允许市场主体间进行容量转让。

 在美国PJM容量市场中,火电受两种考核的约束,包括可靠性定价模型承诺考核和冬季/夏季调节能力测试。其中,可靠性定价模型承诺考核相当于目前我国容量电价的考核模式,即为在区域电力系统需要时调度申报的容量,如该容量无法使用,则对机组进行相应考核;冬季/夏季调节能力测试则为通过在特定时间段对机组发电能力进行测试和考核,在交付年期间,发电主体根据PJM容量市场规定的发电性能进行夏季/冬季发电能力测试,帮助PJM评估机组是否能够达到机组承诺的发电量,并依据测试进行考核和计划调整。

 在可靠性定价模型承诺考核中,当PJM市场需要顶峰调节能力的时间段,机组的考核容量为其预期发电能力减去实际发电能力。机组实际发电能力为其电能量输出加实时储备调节,其中实时储备调节包括向其他机组购买的发电能力及和其他机组共享的发电能力;机组预期发电能力为其申报容量乘以全市场实际获得发电能力(包括外送)与全市场预期发电能力的比例。如考核容量为正数,则机组未完成承诺的发电能力,将受到考核;如考核容量为负数,则机组超额完成承诺的发电能力,将获得额外补偿;如由于计划停机、地区安全约束、市场报价等原因未达到承诺的发电能力,容量考核或可得到豁免。机组考核费用为考核容量乘以惩罚费率,该费率根据模型计算出的机组净收益确定,在PJM官方网站中公示。考核机制中扣除的费用将作为额外补偿给予超额完成承诺发电能力的机组。

 我国容量补偿考核机制建议

 目前,我国采用容量电价机制,电力调度机构通过固定的容量电费购买煤电机组的有效容量,而容量电价机制中的调节能力考核是保证机制能够正常运转的基本要素,该考核与传统并网运行考核之间没有相关性也不会互相影响,仅为电能量调度中针对煤电顶峰调节能力的考核。

 《通知》中对省内煤电机组的考核机制较为完善,在目前容量电价机制的基础上,可以基本保障参与容量补偿的机组能够按照调度要求进行调节,保证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但其对跨省跨区外送煤电机组的考核机制尚未作出明确要求,需要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确保跨省跨区外送机组履行容量电费对应的顶峰调节义务。

 针对仅外送一省的配套煤电机组,由于受端省份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了配套电源的容量电费,理应得到配套电源相应的顶峰调节能力。配套电源也有在受端省份需要时,确保受端省份能够得到顶峰调节服务的义务,该义务中包含协助受端省份监督电网完成顶峰调节调度的义务。建议受端省份根据省内机组的考核机制,对外送机组直接进行考核,不考虑未完成调度指令的外在原因。

 针对同时参与省内和外送市场或同时向多个省份送电的煤电机组,目前政策要求为根据送出电量划分顶峰调节能力责任,但在以厂为单位的顶峰发电量不足的情况下,无法明确是为哪个受端省份提供的顶峰调节能力存在缺口,也就无法明确应由哪个受端省份对机组进行考核,故这类机组的容量费用考核不应按照外送电量划分容量补偿的义务和考核。建议不同受端省份以机组为单位划分容量补偿义务,分别承担对应机组的容量补偿费用,并对其进行针对性考核,该机组也仅对对应省份的顶峰能力调度负责,以明确机组调节责任的归属。

 针对网对网外送的煤电机组,由于跨省区机组外送的电量相当于将省内电网内的电量送出,故外送机组的送出电量应在送端省份作为用户主体参与容量费用分摊,并将该分摊费用通过外送价格疏导至受端省份。基于以上容量费用的支付和疏导方式,由于外送机组在分摊送端省份容量补偿电费后,将其通过价格疏导至受端省份,这部分是受端省份由于容量补偿机制的实施在电能量价格之外多承担的费用,建议受端省份对网对网外送煤电机组的容量补偿考核仅基于机组提供的外送曲线,以该机组送出电量所分摊的容量补偿度电价格(即容量补偿政策导致的度电成本上升)作为考核对象和考核上限。如机组未完成外送曲线,则在电费中扣除部分或全部机组分摊的送端省份容量补偿度电价格,平衡送受两端系统运行的责任与补偿。

 随着我国电力市场逐渐成熟,我国将启动容量市场机制,其中考核机制应参考美国PJM容量市场的考核方式。建议在容量市场启动后,允许机组间交易容量合约,并允许机组向其他机组购买在系统调用时的发电能力。在此基础上,对事后未交易合约且未通过各种方式履行合约的机组进行考核,以最终合约完成情况为基准,考核交易后的合约发电能力与最终履行的发电能力的差值,保证各类机组为电网提供足够的顶峰发电能力,保障电网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目前,我国已出台煤电容量电价政策,通过定价方式反映了煤电机组的容量价值,开启了向容量市场迈进的步伐。《通知》中,针对省内机组的容量补偿考核作出了明确的要求,针对跨省跨区外送机组的考核要求按照合约履行。为规范跨省跨区外送机组履行顶峰调节能力,可参考较为成熟的美国PJM容量市场的考核机制,明确配套电源及网对网外送电源对受端省份的责任和义务划分,在机组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对其进行针对性考核,保证参与容量补偿的机组及参与容量费用分摊的用户权责对等,同时为未来容量市场的启动奠定坚实的基础,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助建我国新型电力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