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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正式印发《方案》 明确追责情形
发布日期:2018-07-12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经济日报  浏览次数:237
        日前,北京正式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提出自今年起,在全市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损害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和损害修复等工作;力争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北京此次公布的《方案》明确了四种应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在国家和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以及本市生态保护红线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在上述区域以外的地区直接导致区域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或造成耕地、林地、绿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在全面承接国家改革方案中有关完善赔偿诉讼规则内容的基础上,该《方案》增加了北京市、区政府指定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部门或机构有权提起诉讼,以及北京市各级检察院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可以依法向同级法院提起诉讼。

        对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水务、农业、园林绿化等部门的职责分工,《方案》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司法机关移送的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单位或个人违法行为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情形,应启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按照要求,自2019年起,北京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和各区政府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本领域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情况送北京市环保局汇总后报市委、市政府,从而建立由北京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北京市高级法院、北京市检察院全程参与,北京市环保局指导协调,北京市相关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分工协作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