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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下发“十三五”首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规模57.88MW 企业不得投资入股
发布日期:2018-07-13  来源:宁夏发改委  作者:宁夏发改委  浏览次数:322
 宁发改能源(发展)〔2018〕355号

彭阳县、海原县发展改革局、扶贫办,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能源局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十三五”光伏扶贫计划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7〕39号)、《关于下达“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7〕91号)和《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9号)要求,为加快推进光伏扶贫工程,保障光伏扶贫效果,现将国家安排我区“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予以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涉及县(区)

      经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审核,宁夏“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主要考虑和安排光伏发电条件较好、满足接入和上网要求、贫困户相对较集中的4个国家级扶贫工作重点县(区),分别为固原市彭阳县、西吉县、原州区和中卫市海原县,此次下达的光伏扶贫县为彭阳县、海原县。

二、项目规模

      国家下达我区“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共306个村级电站,总装机规模9.967万千瓦,扶贫对象为310个建档立卡贫困村的23598户建档立卡贫困户。此次我区实施规模为彭阳县2.668万千瓦、海原县3.12万千瓦(详见下表)。

      宁夏“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表

三、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项目所在县要成立由县级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相关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县级政府要认真制定光伏扶贫项目年度实施方案(2018-2020年)报自治区发改委和自治区扶贫办,并积极与当地国土及供电部门沟通对接,尽快落实村级扶贫电站场址用地和电网接入条件。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4〕9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53号),“‘谁投资,谁审批’的原则确定审批权限,即由哪一级政府投资建设,就由该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和“政府投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等有关要求,县发改部门负责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审批工作,积极做好各项前期工作,并推进项目的落实和实施。县扶贫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地区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加强对本地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工作的统筹谋划、工作指导、监督检查。

      (二)强化项目建设资金保障

我区“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由县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全部收益用于扶贫。各县根据财力可能筹措资金建设,包括各级财政资金、东西协作、定点帮扶和社会捐赠资金。光伏扶贫电站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

      (三)规范项目管理程序

      县级政府要按照“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维”五统一的原则实施光伏扶贫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有关要求,所有光伏扶贫项目严格按照通过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实力强、服务优、标准高、有责任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参与光伏扶贫项目建设,鼓励以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方式统一开展县域内光伏扶贫村级电站建设。各县级政府要定期对光伏扶贫项目的建设情况、收益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规范和加强光伏扶贫项目全过程的管理。

      (四)做好电网接入及电费结算

      电网企业要做好光伏扶贫项目“一站式”服务,制定合理的光伏扶贫项目并网运行和电量消纳方案,积极配合各县相关部门做好村级扶贫电站选址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接入电网方案,将光伏扶贫电站接入工程优先纳入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计划,建立绿色通道高效办理接网手续,确保光伏扶贫项目优先上网和全额保障性收购。县级供电公司根据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其中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按季度结转到实施主体的专户,并由该实施主体划拨至建档立卡贫困村;光伏发电财政补贴于第二年一季度前结转至实施主体的专户,并由该实施主体划拨至有光伏扶贫任务的建档立卡贫困村。

      (五)严格落实项目建设标准

      我区光伏扶贫项目应满足《宁夏回族自治区光伏扶贫电站关键设备标准》(DB64/T1506-2017)、《宁夏回族自治区光伏扶贫电站施工规范》(DB64/T1507-2017)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光伏扶贫电站验收规范》(DB64/T1508-2017)三个地方标准,项目所在县要严格按照标准开展关键设备采购、项目建设施工和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以上三个标准将作为项目检查和验收的依据。光伏扶贫项目竣工后由县发改局和扶贫办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验收,同时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作为光伏扶贫项目验收的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光伏扶贫项目关键设备的检测。

      (六)提升项目后期保障

      项目所在县要高度重视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后期运维,统筹安排有关工作,通过招标或其他竞争性比选方式,公开优选出经验丰富、设备精良、技术精湛、管理科学、工作高效的专业运行管理团队,科学合理确定运维模式,确保做好光伏扶贫电站项目的运维管理和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有建设和运维光伏扶贫电站经验的企业参与光伏扶贫项目的运维服务,并支付合理的运维服务费。鼓励光伏扶贫项目购买保险,避免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电站损坏而影响贫困户的长期稳定收益。

      (七)建立信息报送和通报制度

      项目所在县扶贫部门组织做好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信息报送工作。列入光伏扶贫计划的项目在建成投产后,其所有实时运行数据、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应无偿接入“宁夏光伏扶贫电站大数据分析服务研究平台”,由平台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后,按月、季、年无偿反馈给各电站,并同时上报自治区发改委、扶贫办。我们将按季度对项目所在县光伏扶贫电站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查问责。

      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扶贫办将对建成后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进行验收和评估,并将验收和评估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国家能源局和国务院扶贫办。光伏扶贫电站项目计划下达后,对于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开工建设、验收不合格且未按期整改的项目撤回计划,并给予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