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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有序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
发布日期:2018-07-17  来源:河北日报  作者:河北日报  浏览次数:327
        近日,省发改委印发《全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指出,以推进农村地区太阳能取暖和光伏扶贫工作为重点,统筹谋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到2020年,力争全省新增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200万千瓦,累计达到400万千瓦。

        指导意见明确了四项重点任务。

        积极推广“光伏+热源”供暖。在开展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基础上,总结经验,优化方案,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发展模式,为建立完善的太阳能取暖支持政策、技术体系、标准体系和管理体系奠定基础。

        因地制宜开展分布式光伏扶贫。结合全省扶贫攻坚行动计划,在具备条件的贫困村学校、养老院等公共服务建筑及贫困户屋顶,因地制宜建设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增加村集体和贫困户收入。

        积极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绿色用能。在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建筑有条件的屋顶,鼓励通过市场化模式,引入多元化投资主体,建设自发自用光伏发电设施,推动机关、事业等单位绿色用能。

        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化交易。支持利用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大型工矿企业厂房屋顶及闲散用地,建设自发自用、平价上网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并鼓励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

        “对‘光伏+热源’供暖所需光伏发电规模,优先支持,应保尽保;对光伏扶贫发电规模重点支持。”指导意见提出,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加强与国家沟通,争取国家建设规模支持。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规模,结合全省规划目标,分年度制定下达各市建设计划。电网企业根据规划目标任务,统筹做好配电网改造和建设,及时开展电网接入工作,优先安排太阳能取暖光伏发电和光伏扶贫项目并网发电。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户用光伏发电系统建设规模不超过50千瓦,且由自然人自主建设,由当地电网企业代个人办理备案。建设规模不超过6兆瓦的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且由非自然人开发建设的,由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备案;小型分布式光伏电站单体项目规模大于6兆瓦、但不超过2万千瓦,且由非自然人开发建设的,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备案。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豁免发电业务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