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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对冬季清洁取暖工程和运行资金补贴
发布日期:2018-10-10  浏览次数:330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冬季清洁取暖工程和运行资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政办函〔2018〕 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大冬季清洁取暖推广支持力度,进一步提升全市清洁取暖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冬季清洁取暖工程和运行资金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中式清洁能源供热
(一)采用集中式燃气锅炉的,统一执行1.71元/立方米的优惠气价,采暖期结束并经第三方审计用气量后,将用气最终结算价格(最高不超过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基准价格)与1.71元/立方米之间的差价补贴至燃气企业,对供热企业购买使用非本市特许经营燃气企业管道燃气供热的,可直接补贴至供热企业。
采用集中式电供热的,采暖期结束并经第三方审计用电量后,将运营单位与供电公司结算价格与优惠电价(平电0.5元/千瓦时、谷电0.25元/千瓦时)之间的差价补贴至运营单位。
(二)依据有关规定列入台账的既有集中式清洁能源供热项目一并享受优惠气、电价补贴政策。
二、分户式壁挂炉采暖
1.设备购置补贴按照2000元/户的标准补贴至用户或垫资单位。
2.采用分户式壁挂炉的用户采暖期内暂不执行阶梯气价,按照城镇居民用气价格的第一档价格执行;采暖期结束后,用气运行补贴按照1200元/户的标准补贴至用户。
3.依据有关规定列入台账的既有分户式壁挂炉采暖用户享受用气运行补贴。
三、分户式电取暖
(一)补贴范围。采用空气源热泵、家用电锅炉、发热电缆、碳晶板取暖的用户。
(二)补贴政策。
1.设备购置补贴按照购置碳晶板据实补贴且不超过2000元/户,空气源热泵、家用电锅炉、发热电缆2000元/户的标准补贴至用户或垫资单位。
2.采暖期结束后,用电运行补贴按照1200元/户的标准补贴至用户。
3.依据有关规定列入台账的既有分户式电取暖用户享受用电运行补贴。
四、相关规定
(一)除与集中供热大管网联网联供、无法明确具体区县的集中式清洁能源取暖项目(含2017年项目)和市南部山区管委会的补贴资金由市级承担外,上述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市、区县(含济南高新区)两级财政按照7:3的比例承担。
(二)市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印发的《济南市2018年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济清暖建字〔2018〕6号)中相关财政补贴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17年9月21日印发的《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我市清洁采暖气代煤电代煤工程资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函〔2017〕24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由市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