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 注册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资讯
热电联产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资讯 » 热电联产
山西:关停整合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周围燃煤小热电
发布日期:2020-03-17  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292
    3月13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决战计划》,明确今年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战要求、决战目标、决战任务、决战保障等,要求坚决向结构开刀,深入推进产业、能源、交通和用地四大结构调整,大幅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促进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全面打赢蓝天保卫战。
 
    《计划》提出的决战目标是
 
1、约束性指标:
 
    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2020年打赢蓝天保卫战目标,通过国家“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考核。
 
2、争取性指标:
 
    11个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中排名前移。其中,太原市退出后10名,临汾市进一步巩固和扩大退出全国倒数第一的成果,晋城市退出后20名;大同市六项指标全面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朔州市、吕梁市PM2.5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全省11个设区市二氧化硫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级标准,县(市)二氧化硫年均浓度全部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计划》鲜明突出了“向结构开刀”的主题,部署了5个方面决战任务: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实施散煤清洁化替代、推动运输结构绿色化、提升扬尘污染管控水平、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在“坚决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方面——
 
    要求太原、临汾、长治等市按照已批准的压减方案退出炭化室高度4.3米及以下焦炉,晋中、吕梁、运城、忻州、阳泉属于“1+30”区域的县(市、区)力争全部退出炭化室高度4.3米及以下焦炉。2020年采暖季前,全省关停淘汰压减焦化产能2000万吨以上。持续推进城市建成区及周边重污染企业搬迁退出,2020年10月底前,11个设区市规划区退出未达生态环境部工业企业分类管控A级和B级标准的钢铁、焦化、铸造企业,“1+30”区域范围退出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含运输环节)的钢铁企业。按照《山西省淘汰煤炭洗选企业暂行规定》,于2020年9月底前完成煤炭洗选企业(厂)核查认定,认定结果属于淘汰范围的,同步由当地县级政府依法予以取缔,认定一家取缔一家。
 
    对“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的要求是,持续开展拉网式排查,实施“一企一策”精准帮扶,通过分类处置、规范引导,实现不散、不乱、不污,在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的同时,培育壮大特色产业集群,稳定就业、推动创新、促进增收。对于符合规划布局、经过整治提升还可以继续在原址生产的企业,列入提升改造类,留出整改时间,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对照相关行业排放标准和清洁生产要求,在装备工艺、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升改造,推进产业向规范化、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对于在当地吸纳就业人数多、布局分散但已形成特色产业的企业,列入整合搬迁类,科学规划布局,高标准建设特色园区,积极引导企业入园,并在整合过程中实现产业、技术和环境污染治理水平的提升。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规划布局要求,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简陋,且在原址不具备改造升级、继续生产条件的企业,列入关停取缔类,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
 
    对推进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的要求是,运城市新绛、稷山、河津,吕梁市文水、交城、汾阳、孝义,晋中市介休、灵石、平遥、祁县、太谷,以及忻州市定襄、长治市襄垣、晋城市泽州等工业集中、污染严重区域制定工业企业综合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标准,报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2020年9月底前完成整治。
 
    对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要求是,2020年10月1日前,全省现有钢铁企业完成有组织排放环节超低排放改造。
 
    对工业炉窑和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的要求是,重点行业企业易产尘点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在厂区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加强氨排放管控,采用SCR和SNCR工艺的脱硝设施全部安装氨逃逸监控仪表,氨逃逸指标分别控制在2.5mg/m3、8mg/m3以内。“1+30”区域保留的5.5米及以上焦炉开展干法熄焦改造。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大气污染综合治理,2020年3月底前完成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现状评估,6月底前完成针对性整治。涉VOCs重点行业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使用率达到90%以上,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VOCs管控达到国家《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要求。
 
《计划》要求,2020年8月底前完成所有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登记工作,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
 
在“坚决实施散煤清洁化替代”方面——
 
    要求2020年10月底前,列入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范围的8个重点城市(太原、阳泉、长治、晋城、临汾、晋中、吕梁、运城)完成经国家备案的清洁取暖改造内容和目标,实现平原地区生活及冬季取暖散煤替代。11个设区市建成区、县(市)建成区及周边城乡结合部清洁取暖覆盖率达到100%,农村地区力争达到60%以上。晋北区域的大同市平城区、云岗区、云州区,朔州市平鲁区、朔城区,忻州市忻府区、原平市、定襄县实现平原地区散煤清零。
 
    对大力发展集中供热的要求是,鼓励发展超低排放热电联产和供热锅炉,煤改电、煤改气优先采取集中供热方式。集中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因地制宜推进分散式清洁取暖,实施连片改造,并落实好补贴政策,确保居民用得起、用得住、用得好。尽快组织完成2020年清洁取暖改造确村确户工作,同步组织清洁取暖工作“回头看”,科学制定清洁取暖改造方案。对列入城市改造拆迁计划范围的散煤用户或小区,2020年采暖期前无法完成拆迁的,应纳入当年清洁取暖改造范围,不得任由散煤污染。清洁取暖工程最晚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并具备正常使用条件。
 
    对强化“禁煤区”建设要求是,2020年10月底前,各市县建成区要全部划定为“禁煤区”。严格落实散煤禁烧规定,严厉查处“禁煤区”内散煤销售,依法清理“禁煤区”散煤及燃煤设施,避免散煤复烧。
 
    对强化煤质管控的要求是,清洁取暖覆盖不到的区域,各地要组织做好洁净煤供应保障,确保洁净煤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开展民用煤质量专项整治行动,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煤以及在“禁煤区”销售煤炭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妥善处置不合格民用散煤和民用型煤,杜绝不合格产品回流到民用煤市场。对民用煤销售企业每月煤质抽检覆盖率不低于20%,全年抽检覆盖率达到100%。
 
    对开展锅炉综合整治的要求是,2020年10月1日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4市、汾渭平原4市行政区域内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2020年采暖季前,全省特别是“1+30”区域关停整合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供热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
 
在“坚决推动运输结构绿色化”方面——
 
    要求全面落实《山西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19〕30号),2020年,全省大宗货物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原则上全部修建铁路专用线,重点煤矿企业全部接入铁路专用线。全省大宗货物运输以铁路为主的格局基本形成,煤炭、焦炭铁路运输比例达到 80%以上,出省煤炭、焦炭基本上全部采用铁路运输。钢铁、电解铝、电力、焦化等重点工业企业铁路专用线接入比例达到80%以上,重点区域具有铁路专用线的大型工矿企业大宗货物铁路运输比例达到80%以上,其中,位于城市建成区及城乡结合部的达90%以上。2020年全省铁路货运量较2017年增加2亿吨,其中,太原市增加1500万吨、大同市增加4000万吨、朔州市增加4000万吨、忻州市增加1400万吨、吕梁市增加2000万吨、晋中市增加1500万吨、阳泉市增加100万吨、长治市增加800万吨、晋城市增加1500万吨、临汾市增加2000万吨、运城市增加1200万吨。
 
    对机动车环保排放监管的要求是,严格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管理,开展“双随机”检查,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在柴油车通行主要路段建设遥感监测点位,并实行国家、省、市三级联网。落实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基本消除柴油车排气口冒黑烟现象。2020年10底前,重型柴油货车日运输量10辆及以上的重点用车单位,全部安装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记录进出厂运输车辆完整车牌号。严格落实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要求,建立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违规进入高排放控制区或冒黑烟等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实施处罚,消除冒黑烟等现象。
 
    对车用油品质量监管的要求是,严厉打击生产、加工、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行为,实施“黑加油站(点)”动态清零。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质量监督管理,持续开展生产和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检,及时公布油品质量抽检结果。组织开展车用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不合格油品予以收缴,并倒查来源。引导加油站规范经营。
 
    对加快机动车结构升级的要求是,完成国家下达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淘汰任务。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2020年底前,11个设区市建成区公交车、出租车、环卫车基本更换为新能源汽车。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新购买公务用车新能源汽车占比达到80%以上。严格落实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督促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对属于已注销和已报废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路面查处。
 
在“坚决提升扬尘污染管控水平”方面——
 
    要求2020年8月底前,关闭设区市建成区及周边露天矿山。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全面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2020年6月底前,各市县完成城市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和工矿企业周边裸露砂堆、煤堆、渣堆、土堆、垃圾堆等各类不规范堆场清理。对城市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未硬化道路、沿街门面与道路连接带未硬化区域实施绿化或硬化。加强路域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干线公路平交道口、店铺门前硬化。推进城乡垃圾清扫保洁全覆盖。进一步提高市政道路机械化清扫率、清洗频次,经常性组织开展城市主次干道和背街小巷及城市公共设施保洁清洗。.全面加强降尘整治,严格落实施工工地扬尘整治“六个百分之百”要求。推行“阳光施工”“阳光运输”,减少夜间施工和运输。依法严查渣土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沿途抛洒、随意倾倒等行为。加快城市绕城公路建设,开展对重点区域(路段)、重点时段的执法检查,依法重处超载抛洒行为。巩固降尘整治成效,确保降尘量低于9吨/月·平方公里。
 
在“坚决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方面——
 
    要求加强空气质量预警预报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精准度。在重污染天气多发时节每日进行环境空气质量会商研判,重污染预警期间加密会商,及时提出预警建议。设区市政府要根据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空气质量预警信息和本市会商分析结果,及时果断启动预警,对重点县市可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区域空气质量变化情况,主动采取应急减排措施,或在上级政府预警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加严应急措施,做到预警果断,响应及时,减排有效。
 
    对应急减排及错峰生产清单的要求是,2020年6月底前,组织对2019—2020年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执行情况进行评估。8月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修订,夯实不同预警等级条件下的差异化减排措施,“一厂一策”,坚决杜绝“一刀切”。各设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经政府批准后于2020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企业,采暖期实施差别化错峰生产。建立错峰生产企业清单,并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相衔接,确保采暖期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明显降低。将工业企业执行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
 
    对强化应急减排措施执行的要求是,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在岗指挥;红色预警期间,县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均要在岗指挥。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多发时段或重污染天气橙色及以上预警情况下,积极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鼓励采取错峰上下班等管控措施。建立协商减排机制,鼓励引导污染排放大户在严格执行已有减排措施的基础上,自主加大减排力度,为保障公众健康做贡献。气象部门应主动组织开展有利于改善气象扩散条件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