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立法开发利用太阳能应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发布日期:2020-04-08 来源:法制日报 浏览次数:173
“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单位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避免或者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这是3月30日召开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首次提交审议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草案)》中的内容之一。新疆正在通过地方立法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据记者了解,新疆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以及空中云水资源都有着巨大的开发潜能,目前已建设了多个光伏和风力发电项目,改善了能源结构,开展了云水资源利用,在增雨防雹、改善生态环境和服务防灾减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气候资源具有很强的敏感性和脆弱性,当前新疆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中存在一些现实问题。如,对保护气候资源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气候资源保护体制、机制不够健全,气候资源利用统筹规划不够,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投入不足,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明确主要措施,科学保护气候资源环境,为确保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维护生态平衡,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该《条例(草案)》明确了立法原则,理顺了管理体制,规定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开发、趋利避害、合理利用的原则,预防、控制和减少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并将这一规定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贯穿于《条例(草案)》全部内容。由于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涉及多部门、多行业,需要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多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条例(草案)》明确了政府领导与协调职责,确定了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服务与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的职责,形成在政府领导下,气象主管机构与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共同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体制。
气候资源不仅仅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对气候资源的保护力度,是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重大举措,《条例(草案)》规定了如何划定气候资源保护区域,强调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同时,重点对气候资源的保护措施—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条例(草案)》 强调,要科学合理利用气候资源,推进绿色发展。科学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对于优化能源结构,充分发挥气候资源的综合效益,推进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结合新疆气候资源特点以及气候资源利用的经验和实际,《条例(草案)》对太阳能、风能、云水资源及旅游气候资源利用进行规范。在太阳能利用方面,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光伏发电系统等,提高太阳能利用率;在风能利用方面,鼓励引导风电企业利用风能开展风电功率预报,提高风电利用效率;在云水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将新疆阿尔泰山、天山、昆仑山等重要水源涵养地以及生态保护区、特色林果和粮食主产区、经济作物种植区,作为云水资源利用的重点区域;在农业气候资源利用方面,鼓励开展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工作,发展精品农业,打造特色品牌;在旅游气候资源利用方面,结合新疆特有的物候景观和气候条件,推动雪都、火都、凉都、彩虹之都、天然氧吧等国家气候标志申报工作,促进全域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