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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国企混改应多兼顾行业改革目标
发布日期:2020-04-09  来源:能源研究俱乐部  作者:郑徐光  浏览次数:226
     2019年底以来,能源国企混改动作频频,再添典型案例,受到能源和国企改革业界较高关注。

     首屈一指的是国家电投黄河项目,引入8家战略投资者,募资242亿元,成为2019年央企混改引战第一大项目;还有中化集团能源业务平台中化能源释放20%股份,引入5家战略投资者,获投资超115亿元,成为迄今为止国企改革“双百企业”引战规模最大的项目;国家电网集中推出包括特高压、储能在内的12个混改项目,近日又明确在更高层面更大范围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并将混改作为2020年改革攻坚任务之首……

     这些混改探索为能源国企带来多重意义:一是降低企业财务风险,优化资产负债结构,二是聚合资金、技术、市场等资源方,培育和壮大目标业务,三是以“混”促“改”,完善公司治理和运营机制,提升经营效率,放大国有资本功能。

     在此进程中,能源国企混改面临诸多困难挑战,以“混”促“改”的效果还有待提升。下一步,能源国企将认真落实即将出台的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纵深推进混改。其中将坚持问题导向,理清党组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治理主体的权责界面,推进国企集团公司层面的混改等,同时也需加快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促进国资监管机构加快从管企业向管资本的转变,让其回归股东角色。

     还要看到,能源国企混改与行业市场化改革的内容相互交织。如果仅从国企改革的范畴去推进能源国企混改,似乎还不够,想必也难以混好。因此,以混改促进能源国资国企改革时,理应多兼顾能源行业市场化改革目标,实现多赢。

     一要加强国资监管部门与能源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工作协同。两大部门分别牵头推进国企混改和能源市场化改革,尽管两类改革都属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容,坚持市场化方向,但两类改革的诉求不同,两大部门推动改革的政策设计、工作部署所考虑的重点也存在差异。比如,前者重在促进能源国企做优做强,而后者在推进电力、油气市场建设时要着力促进上下游主体多元化,并防范市场力问题。因此,国资监管部门与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应充分沟通、加强协同,深入了解彼此工作对于能源企业的影响,形成工作合力,防止相互掣肘。

     二要做好能源市场化改革中的混改。能源市场化改革中也涉及混改,比如,建立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推进售电侧改革、完善并有序放开油气勘查开采体制等是本轮电改、油气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要求电网、油气国企加快相应领域的混改。这些交叉的改革工作应优先推进。然而,当前有的交叉改革工作进展低于预期。比如,电力交易机构股份制改造工作。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又联合发文,加快推进交易机构股份制改造,推动电网企业出资比例逐步降低,要求到2020年底前,北京、广州2家区域性交易机构和省级交易机构中电网企业持股比例降至50%以下。这项任务如能在国企混改中得到更多助力,电改效果或许更好。

     三要科学细致核定能源国企主责主业与新兴产业的分类。国企混改坚持分类分层推进,并突出主业,而能源国企的主业多属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或者属于自然垄断环节,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这就需要细化能源国企主责主业分类,不能笼统言之,如果笼统将供电、供气甚至过剩的细分行业等核定为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主业,设置对非国有资本的过高门槛,显然又不利于市场化改革。同时,当前,氢能、储能、综合能源服务是能源领域新业态,不能因为其商业化程度还不高,就视为能源国企的非主业,应认定为服务国家战略目标、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才利于我国能源转型。

     能源国企混改不是为了“混”而“混”,而是为了加快国资国企改革,推动国有资本布局优化调整。要站到这个高度,推动能源国企混改与行业市场化改革的工作体系、目标相融合,让企业混改与行业市场化改革同频共振,让深化改革取得更多决定性成果。

     (郑徐光能源情报研究中心)

     原文首发于《电力决策与舆情参考》2020年第9期

     原标题:能源国企混改应多兼顾行业改革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