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是指公众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有关环境开发、保护活动,在自身环境权益受到损害时受相应法律的保护和救济,以防止决策盲目性,达到保护环境、促进发展的目的。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一些欧美发达国家面临严峻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公众爆发大规模的游行示威和环保运动,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开发、保护逐渐制度化,如今公众参与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已成为多数国家的共识。《大气污染防治法》将公众作为环境质量改善,环保考核的参与者,是听取老百姓呼声的一种最直接的一种方式,也是密切联系群众的一种最有效的表现。
让环保考核和百姓感觉直接挂钩,早已是公众之所愿,甚至是公众之急盼。因为这些年,环保考核往往只是紧盯着污水、粉尘、尾气、废渣等污染物的总量减排,各地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总是围绕这些指标,罗列出一堆堆让人感觉云里雾里的数据,以显示当地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在不断下降,环境质量在不断趋好。然而,当地老百姓的切身感受却是,环境质量的改善不太明显,甚至可能随着环保数据越来越靓丽,环境质量却越来越差。环保成效与百姓感受出现背离,一方面可能缘于,一些污染企业未尽到社会责任,仍在偷偷排放污染物,而地方环保部门又监管不到位,存在不作为现象。另一方面,恐怕也与环保考核只重视污染物总量减排,不重视百姓感觉密切相关。这种考核机制,给了唯利益至上的污染企业、唯GDP至上的地方政府及其环保部门编造、美化数据的可乘之机,致使他们不在减少污染、提高环境质量上下功夫,而是在“打扮”数据上找“窍门”。
当环保考核实现了“跟着百姓感觉走”,也才能最终激励老百姓参与环保监督。事实上,环境优劣的最大利益相关者还是老百姓。因此,环境质量是否改善,究竟改善了多少,最有发言权的,还是生活在其中的老百姓;环境保护最终要顾及的,还是老百姓的真实感受,而不是一堆堆数字和指标。如果老百姓的真实感受,在环保考核过程中根本起不了作用,又如何调动这一支保护环境的最重要力量的积极性,深度、持续地参与环保。
公众参与程度越高,环境保护就越有力,《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于保障公众参与权利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