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开展储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 参与用户每千瓦时可再降低3分钱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山东省发改委 浏览次数:111
山东省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开展储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知中称,决定开展储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参与储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的用户,电力储能技术装置低谷电价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再降低3分钱(含税)。
试点单位范围暂定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试点单位应同时当满足以下条件: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未参加电力市场交易(采用发用电调度曲线一致方式执行合同,下同);未执行其他电价优惠政策(如“燃煤锅炉电能替代电量奖励政策”等);采用整台或整组容量在50千瓦及以上且具备计量条件的电热锅炉、蓄冷(冰、水)空调(统称为“电力储能技术装置”);严格执行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按规定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
试点项目参与电力市场直接交易的,自动退出蓄能电价政策试点,按照市场交易规则结算电费。
详情如下:
《关于开展储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价格引导节能减排作用,调动电力用户避峰就谷和合理用电积极性,保障电网和发电机组稳定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规定,我委起草了《关于开展储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邮政编号:250011
电话/传真:0531-86191345
电子邮箱:jgc_sdfgw@shandong.cn
时间:2020年3月30日-4月5日
关于开展储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价格引导节能减排作用,调动电力用户避峰就谷和合理用电积极性,保障电网和发电机组稳定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规定,决定开展储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价政策
参与储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的用户,电力储能技术装置低谷电价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再降低3分钱(含税)。
二、试点范围及要求
试点单位范围暂定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试点单位应同时当满足以下条件: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未参加电力市场交易(采用发用电调度曲线一致方式执行合同,下同);未执行其他电价优惠政策(如“燃煤锅炉电能替代电量奖励政策”等);采用整台或整组容量在50千瓦及以上且具备计量条件的电热锅炉、蓄冷(冰、水)空调(统称为“电力储能技术装置”);严格执行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按规定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
三、申报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用户可向当地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提供可研报告(或设计书等项目资料)、转供电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当地电网企业对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实地核实,符合条件的项目书面(含相关材料电子版)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
(二)省发展改革委对各市上报情况审定后,函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执行。
(三)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根据函告的企业名单,落实相关电价政策。
四、其他事项
(一)试点用户电力蓄能技术装置应当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或不具备分表装表条件的,由电网企业与试点用户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别计价计费。
(二)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建设蓄能设施降低用电成本的收益,不计入“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计算。试点单位应如实记录相关时段电量、电价、电费等信息,接受有关单位监督检查。违法转供电政策的,中止试点资格,且1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三)试点项目参与电力市场直接交易的,自动退出蓄能电价政策试点,按照市场交易规则结算电费。
(四)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