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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治理精准化推动疫情后经济高质量发展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杜雯翠  浏览次数:176
       2018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绿色发展是构建高质量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关系。生态环境是高质量发展的核心目标之一,是衡量高质量发展成效的重要标尺,生态环境治理更是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手段。环境治理有效促进了区域高质量发展、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高质量发展,从宏、中、微观三个层面对我国高质量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然而,新冠肺炎或将改变环境治理与高质量发展之间的关系,使其朝向两个相反的方向发展。

       第一个方向是环境治理更为有效地发挥促进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成为促进中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新世纪以来,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频繁爆发,从2003年的SARS、2009年的H1N1甲型流感病毒、2017年的H5N7禽流感病毒到此次的新冠肺炎,这些事件让我们一次次重新审慎思考人与自然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从“取之有度,用之有节”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由古至今,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思考从未停止,而在人与自然“和谐—紧张—和谐……”的关系变化中愈发深刻。从这个角度看,新冠肺炎何尝不是一次人类发展历史中的预警。各级地方政府、企业、公众将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使得地方政府合理加强环境监管,企业转型升级生产方式,公众积极参与环境治理,充分发挥环境治理对高质量发展的促进作用。

       第二个方向是环境治理为“稳就业、保增长”让路,变为制约中国高质量发展的短板。随着疫情逐渐得到控制,各地抓紧复工,生态环境部门也开始实施差异化环境监管。建立和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积极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对复工复产重点项目、生猪规模化养殖项目,优化环评审批流程;免除部分企业现场执法检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这些差异化政策将在很大程度上加快复工复产,减轻新冠肺炎的经济损失。然而,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结构不同,受疫情影响的差异,在差异化环境政策实施过程中,在一些地方,地方政府的行为可能出现异化。政府行为贯穿于中国能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研究的两大脉络,也是决定环境治理是否能够促进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新冠肺炎带来的短期和长期经济损失将直接影响地方政府的目标函数,及其在增长与环保之间的权衡决策。此时,如果地方政府舍不得短期经济利益,就可能在差异化环境政策实施中“放水”,回到用环保换温饱的老路。

       现阶段,评估新冠疫情的经济影响非常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要关注新

       冠疫情后如何更加坚定不移地推动疫情后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地方政府选择第一个方向,而不是第二个方向。

       新冠肺炎疫情过后,应当更加关注地方政府和企业在生态环境治理和污染排放方面的行为是否出现变化。第一,地方政府是会为了弥补经济损失或保证增长速度而放松环境规制,还是会重新审视经济发展与自然生态的辩证关系而加强环境规制。第二,生产企业是会为了快速复工生产而“报复式排放”,还是会以疫情为契机,转变生产方式,朝更加高质量的方向发展。

       对于不同的城市,地方政府应当结合各个城市在新冠肺炎疫情中的损失程度,以及这些城市的环境基础,把城市划分为“经济损失大、环境基础好”“经济损失小、环境基础好”“经济损失大、环境基础差”“经济损失大、环境基础好”四种类型。本着“既不能因生态环境监管而耽误复工复产,也不能因复工复产而破坏多年来的生态环境治理成果”的原则,制定差异化的生态环境治理政策方案。对于“经济损失大、环境基础好”的城市,应当在疫情后采取适度的环境监管力度和方式,在保证环境质量不下降的前提下,推动经济恢复与增长。对于“经济损失小、环境基础好”的城市,应当在疫情后加强环境监管力度,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对于“经济损失大、环境基础差”的城市,应当在疫情后严防企业“报复式排放”和政府过分放松规制。对于“经济损失大、环境基础好”的城市,应当在疫情后维持原有环境监管力度,稳步推进高质量发展。

       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国经济社会的冲击是暂时的,不会改变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最终目标。相反,新冠疫情下由于交通阻断等原因造成的不便,反而可能成为推动传统生产经营模式转型升级的契机。作为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手段,新冠肺炎疫情后的生态环境治理也应当是升级版的,高度警惕“报复式”排污,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科学评估监管效果,充分利用精准化环境治理,“一城一策”地推动疫情后的经济恢复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