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增强规划的指导性,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及国家能源局《“十四五”能源规划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做好
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要认真研究“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主要任务和重大项目布局。优先开发当地分散式和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资源,大力推进分布式可再生电力、热力、燃气等在用户侧直接就近利用,结合储能、氢能等新技术,提升可再生能源在区域能源供应中的比重。在做好送受端衔接和落实消纳市场的前提下,通过提升既有通道输电能力和新建外送通道等措施,推进西部和北部地区可再生能源基地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资源配置范围。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供热等非电利用,因地制宜推动生物质、地热能、太阳能等非电利用方式,显著提升可再生能源在北方地区清洁取暖中的比重,推动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在我国能源转型中发挥更大作用。结合国家能源电力体制改革,完善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机制和市场环境,创新可再生能源发展方式,推动可再生能源与相关技术和产业融合发展的新模式、新业态。在此基础上,科学提出本地区“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任务和重大项目布局。
通知明确,要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技术装备和产业体系建设。围绕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和服务体系配套等方面,研究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产业体系的举措。深入研究“十四五”及中长期各类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趋势,相关技术融合及产业融合发展趋势。以技术进步为核心,着力提升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能力,重点突破一批关键“卡脖子”技术问题,研究建立机构、企业和高校等共同构成的多层次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模式,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再生能源产业体系。
根据通知,国家可再生能源规划编制的进度安排为:2020年4月上旬前,完成规划研究报告初稿。
2020年6月底前,结合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规划研究成果,完成国家规划和地方规划的初步衔接。结合国家综合能源规划和分领域能源规划进展情况,完成可再生能源规划和相关能源规划的初步衔接。完成规划研究报告中间稿,通过座谈研讨等方式,听取吸收相关方意见,并持续论证完善。
2020年9月底前,持续做好国家可再生能源规划与地方规划、国家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完成《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研究》报告,我局相关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进一步完善后正式报送我局。
2020年11月底前,完成《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向相关方正式征求意见。
2021年3月底前,形成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后上报或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