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从建立完善环境监管法制体系、惩治环境违法、规范环境监管执法、落实环境监管执法责任等方面,对我省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提出要求。
在法制建设方面,实行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联动,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推动环保、公安两部门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对易发生环境污染犯罪活动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联合执法,对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实施挂牌督办,健全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惩处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
在惩治环境违法行为方面,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违规问题,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标准、要求和完成时限,从项目立项、用地审批、竣工验收、执法监管等方面,依法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要用好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建设项目手续不完备问题,确保201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任务。
在规范环境执法监管方面,建立环境监管执法效能监管制度。自今年起,省、市级环保部门要对下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促进规范执法,提升执法效能。同时,我省还要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对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环境违法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经后督察仍未落实整改要求的企业,要根据需要采取列入环保“黑名单”、挂牌督办和媒体曝光等综合措施,强力推动问题解决。
在落实环境监管执法责任方面,审计部门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同步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要严格环境监管责任追究,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政府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根据《意见》,我省还要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推进全省环境监察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明年年底前全省环境监察机构争取全部达到标准化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