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2小时内上报
发布日期:2020-04-24 来源:大众日报 浏览次数:82
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应急预案》明确,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级,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级。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应急预案》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发地设区的市政府处置能力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省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应急预案》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其中红色预警和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事发地设区的市政府发布,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发布。
《应急预案》明确,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省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应急预案》还明确,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响应,由事发地设区的市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县级政府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