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将针对VOCs排放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发布日期:2020-05-20 来源:安环链 浏览次数:73
5月18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征求《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方案》指出:当前阶段,我国面临细颗粒物(PM2.5)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和臭氧(O)污染日益凸显的双重压力,特别是在夏季,O已成为导致部分城市空气质量超标的首要因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及苏皖鲁豫交界地区(见附表1)尤为突出。
2020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落实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
《方案》要求:
5月底前,各地将行政区域内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企业2020年检修计划及调整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
组织企业开展现有VOCs治理设施评估,全面评估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对达不到要求的VOCs收集、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实现达标排放,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制药等VOCs排放重点源6月底前完成。
6月底前,各地组织完成涉VOCs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重点管控企业排查,逐一建立管理台账。对排查出的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重点管控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措施精准、时限明确、责任到人。
6月底前,各地对照相关标准要求,对本地区涉VOCs排放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重点管控企业实现指导帮扶全覆盖。
7月1日起,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无组织控制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违法情节及后果严重、屡查屡犯等恶劣违法行为,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并列出了重点查处违反法律法规标准的12种行为。开展监测执法联动,加强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质量比对性检查,对重点管控企业和采用简易治理工艺的企业开展监督性抽测。
6-9月,各城市组织对排查出的重点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典型企业的园区或厂界环境开展VOCs苏玛罐采样监测,数据统一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并向社会公布。
6月底前,完成城市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站点O量值溯源和VOCs监测质控抽查工作。各地要开展VOCs来源解析,确定影响O生成的主要VOCs种类和排放行业,提高精准治污水平。
苏皖鲁豫交界地区要加快VOCs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9月底前基本完成。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各省份环保专项资金重点向VOCs治理倾斜,优先将VOCs治理工程、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综合整治、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等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
对VOCs浓度高的工业园区、企业集群以及治理进展缓慢、群众投诉强烈、问题突出的企业,加密执法频次,依法严处。将超标问题突出、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列入失信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中化集团等中央企业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发挥模范带头和引领示范作用,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运行管理,创建一批行业标杆企业。制定细化落实方案,将改造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企业,于6月底前完成,报送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每月对各地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通报、排名,对O超标天数下降目标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进行预警。综合运用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等监管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对问题特别严重的地区视情开展专项督察。
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
(征求意见稿)
打赢蓝天保卫战,事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2020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胜之年,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各项任务。当前阶段,我国面临细颗粒物(PM2.5)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和臭氧(O)污染日益凸显的双重压力,特别是在夏季,O已成为导致部分城市空气质量超标的首要因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及苏皖鲁豫交界地区(见附表1)尤为突出,6-9月O超标天数占全国70%左右。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O的重要前体物,主要存在于企业原辅材料或产品,大部分易燃易爆,部分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加强VOCs治理是现阶段控制O污染的有效途径,也是帮助企业实现节约资源、提高效益、减少安全隐患的有力手段。为确保完成“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有效降低O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开展夏季(6-9月)VOCs治理攻坚行动。
工作思路和目标: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统筹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和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全面加强VOCs综合治理,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坚持长期治理和短期攻坚相衔接,深入实施《“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等新标准要求,突出抓好企业排查整治和运行管理;坚持精准施策和科学管控相结合,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为重点领域,以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重点企业为重点管控对象,全面加强对光化学反应活性强的VOCs物质控制;坚持达标监管和帮扶指导相统一,加强技术服务和政策解读,强化源头、过程、末端全流程控制,引导企业自觉守法、减污增效;坚持资源节约和风险防控相协同,大力推动低(无)VOCs原辅材料生产和替代,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强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企业综合效益。通过采取综合措施,切实提升VOCs治理能力,实现VOCs排放量明显下降,有效遏制夏季O污染。
一、大力推进源头替代,有效减少VOCs产生
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2020年7月1日起,船舶涂料和地坪涂料生产、销售和使用应满足新颁布实施的国家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要求。京津冀地区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须满足《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督促生产企业提前做好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及木器、车辆、建筑用外墙、工业防护涂料等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实施准备工作,在标准正式生效前有序完成切换,有条件的地区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要提前实施。
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生产设施防腐防水防锈涂装应避开夏季或采用低VOCs含量涂料。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推进政府绿色采购,要求家具、印刷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优先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鼓励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将低VOCs含量产品纳入政府采购名录,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使用;引导将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胶粘剂等纳入政府采购装修合同环保条款。
二、全面落实标准要求,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
2020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落实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各地要加大标准生效时间、涉及行业及控制要求等宣贯力度,通过现场指导、组织培训、新媒体信息推送等多种方式,督促指导企业对照标准要求开展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排查整治,对达不到要求的加快整改。指导企业制定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规程,细化到具体工序和生产环节,以及启停机、检维修作业等,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健全内部考核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生产。
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过程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储存环节应采用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装卸、转移和输送环节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生产和使用环节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废气,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处置环节应将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加盖密闭,按要求妥善处置,不得随意丢弃;高VOCs含量废水的集输、储存和处理环节,应加盖密闭。企业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应全面梳理建立台账,6月底前完成一轮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及时修复泄漏源;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企业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要求开展LDAR工作。
引导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合理安排停检修计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主动避开当地O污染高峰期安排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作业等,减少非正常工况VOCs排放,确实不能调整的,要加强启停机期间以及清洗、退料、吹扫、放空、晾干等环节VOCs排放管控,确保满足标准要求。
5月底前,各地将行政区域内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企业2020年检修计划及调整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引导各地合理安排大中型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画线、沥青铺设等市政工程施工计划,当预测到将出现长时间高温低湿气象条件时,调整作业计划,避开高温低湿时段。
三、聚焦治污设施“三率”,提升综合治理效率
组织企业开展现有VOCs治理设施评估,全面评估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对达不到要求的VOCs收集、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实现达标排放,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制药等VOCs排放重点源6月底前完成。对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生物法等工艺设施的,要重点加强效果评估。行业排放标准中规定特别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未制定行业标准的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
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升废气收集率。推动取消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要通过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等方式加强监管。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对于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按照与生产设备“同启同停”的原则提升治理设施运行率。
VOCs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保持同步运行,根据处理工艺,处理设施通常应略早于生产设备启动、略晚于生产设备停止。VOCs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因安全等因素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按照“适宜高效”的原则提高治理设施去除率,不得稀释排放。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特征、VOCs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要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
四、深化园区和集群整治,促进产业绿色发展
6月底前,各地组织完成涉VOCs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重点管控企业排查,逐一建立管理台账。同一乡镇同行业企业超过10家的认定为企业集群,VOCs年产生量大于10吨的企业认定为重点管控企业。各地要重点排查以石化、化工、制药、电子、包装印刷、家具制造、汽车制造、机械加工、船舶修造、纺织服装等10个行业为主导的工业园区;重点排查以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日用化工、化学助剂、合成革、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化纤生产、有机化学原料制造等化工行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家具、零部件制造、钢结构、铝型材、铸造、金属表面处理、电线电缆制造、彩涂板、工业涂布、电子元器件、汽修、包装印刷、人造板、皮革制品、制鞋等行业,以及纺织印染、注塑等30个行业为主导的企业集群。
对排查出的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重点管控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措施精准、时限明确、责任到人。工业园区要加强资源共享,实施集中治理,开展园区监测评估,建立环境信息共享平台。石化、化工类工业园区,有条件的要分析企业VOCs组分构成,识别特征物质,推动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监控体系,开展走航监测、网格化监测以及溯源分析等工作,完善园区统一的LDAR管理系统,纳入园区环保监控管理平台。全力抓好200个企业集群(见附表2)治理,形成示范带动效应,结合本地产业情况,进一步完善企业集群清单,抓好综合整治工作。各企业集群要统一整治标准,统一整改时限,标杆建设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优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家具、彩涂板、皮革制品、制鞋、包装印刷等以小企业为主的集群重点推动源头替代,汽修、人造板等企业集群重点推动优化整合,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整改达标无望的企业依法关停取缔。推进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建设涉VOCs“绿岛”项目,统筹规划建设一批集中涂装中心、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实现VOCs集中高效处理。对排放量大,排放物质以芳香烃、烯烃、醛类等为主的企业制定“一企一策”治理方案。
五、强化油品储运销监管,实现减污降耗增效
加大汽油、石脑油、煤油以及原油等油品储运销全过程VOCs排放控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重点推进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储油库应采用底部装油方式,装油时产生的油气应进行密闭收集和回收处理,油气收集系统应设置测压装置,对进出处理装置的气体流量进行监测,建立油气收集系统和处理装置的运行规程,每天记录气体流量、系统压力、发油量等。6月底前,对储油库油气密闭收集系统进行一次检测,任何泄漏点排放的油气体积分数浓度不应超过0.05%。运输汽油的油罐汽车应具备底部装卸油系统和油气回收系统,装油时能够将汽车油罐内排出的油气密闭输入储油库回收系统,往返运输过程中能够保证汽油和油气不泄漏,卸油时能够将产生的油气回收到汽车的油罐内,除必要应急维修外,不应因操作、维修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发生油气泄漏;运输汽油的铁路罐车要采取相应措施,减少运输过程油气排放。加油站卸油、储油和加油时排放的油气,应采用以密闭收集为基础的油气回收方法进行控制,卸油应采用浸没式,埋地油罐应采用电子式液位计进行液位测量,加油产生的油气应采用真空辅助方式密闭收集。6-9月,各地组织开展一轮储油库、汽油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
鼓励各地采用更严格的汽油蒸气压控制要求,6-9月对车用汽油实施42千帕-62千帕的夏季蒸气压要求,全面降低汽油蒸发排放。鼓励各地采取措施,引导车主避开中午高温时段加油。
六、坚持帮扶执法结合,有效提高监管效能
整合执法、监测、行业专家等力量组建专门队伍,结合排查工作,做好指导帮扶和执法监督,开展“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等活动。向企业宣传VOCs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引导企业自觉守法,树立减少VOCs排放就是增加企业效益的理念。各城市应根据本地产业结构特征、VOCs排放来源等,重点针对烯烃、芳香烃、醛类等O生成潜势大的VOCs物种,确定本地VOCs控制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主要生产环节,建立管理清单。
6月底前,各地对照相关标准要求,对本地区涉VOCs排放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重点管控企业实现指导帮扶全覆盖。对排放稳定达标、运行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处理处罚。做好制药、涂料、油墨、胶粘剂等行业标准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7月1日全面实施的准备工作,帮扶指导企业加快实施达标排放改造,对于整改进度缓慢或滞后的企业,要定期通过现场指导、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进行提醒,确保在标准实施前完成。
7月1日起,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无组织控制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将实施停产检修的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企业纳入执法监管范围,重点检查启停机期间以及清洗、退料、吹扫、放空、晾晒等环节是否符合排放标准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要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做到合理合法、公平公正。对违法情节及后果严重、屡查屡犯等恶劣违法行为,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公开曝光典型案例。重点查处违反法律法规标准的12种行为: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或地方VOCs含量限值标准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以敞开、泄漏等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的形式储存、转移、输送、处置含VOCs物料;化工等行业使用敞口式、明流式生产设备;在不操作时开启VOCs物料反应装置进出料口、检修口、观察孔等;敞开式喷涂、晾(风)干等生产作业(大型工件除外);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发生渗液、滴液等明显泄漏;有机废气输送管道出现臭味、漏风等感官可察觉泄漏;高浓度有机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过程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涉VOCs物料(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有机废气(生产工序和使用环节)不经过收集处理排放;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及VOCs自动监控设施;石化、化工、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肥料制造、炼焦、人造板、家具制造等行业中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无证排污;储油库、加油站人工量油。
开展监测执法联动,加强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质量比对性检查,对重点管控企业和采用简易治理工艺的企业开展监督性抽测。提高执法装备水平,配备便携式大气污染物快速检测仪、VOCs泄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路检执法监测设备等。大力推进智能监控和大数据监控,充分运用执法APP、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电力数据、VOCs走航监测等高效监侦手段,提升执法能力和效率。运用已有的监测预警系统,动态监控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及重点管控企业VOCs排放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实施整改,切实降低园区及周边VOCs浓度。
生态环境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强化监督帮扶。组织专家团队深入各地,查找问题、把脉会诊,针对共性问题、突出问题等提出工作建议,指导地方优化VOCs治理方案,推动各项任务措施取得实效;针对地方和企业反映的技术困难和政策问题,组织开展技术帮扶和政策解读,切实帮助地方和企业解决VOCs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紧盯重点行业、重点工业园区、重点企业集群和重点管控企业,全面监督VOCs无组织和有组织达标排放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跟踪管理,督促地方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方案,督促整改到位,针对共性问题、突出问题将组织技术团队开展定点帮扶。
七、完善监测监控体系,提高精准治理水平
加快完善VOCs环境监测网。加强大气VOCs组分观测,完善光化学监测网建设,提高数据质量,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已开展VOCs监测的城市,要进一步规范采样和监测方法,加强设备运维和数据质控,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可靠。尚未开展VOCs监测的城市,要参照《2020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抓紧加强能力建设,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对VOCs排放量较大、O污染较重的城市,优先开展VOCs自动监测,并实现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数据直联;对开展手工监测的城市,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统一安排手工采样日期和时间,O污染过程要加密监测,探索主要VOCs物质浓度变化及传输规律。6-9月,各城市组织对排查出的重点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典型企业的园区或厂界环境开展VOCs苏玛罐采样监测,数据统一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并向社会公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要加强数据汇总和综合分析,编制重点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企业环境VOCs苏玛罐采样监测报告,报送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组织各省份对重点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开展走航监测和网格化监测,排查突出问题,评估整治效果。6月底前,完成城市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站点O量值溯源和VOCs监测质控抽查工作。各地要开展VOCs来源解析,确定影响O生成的主要VOCs种类和排放行业,提高精准治污水平。
加强污染源VOCs监测监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要对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开展排查,达不到《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规范要求的及时整改。苏皖鲁豫交界地区要加快VOCs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9月底前基本完成。鼓励各地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要求,开展重点管控企业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测,监控企业综合控制效果。鼓励各地对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安装用电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设施等。加快推进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自动监控装置建设。
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升企业治理积极性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各省份环保专项资金重点向VOCs治理倾斜,优先将VOCs治理工程、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综合整治、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等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实施差别化管理,对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企业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做到无事不扰。综合考虑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使用、无组织排放控制、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等,树立标杆企业,在环境执法、政府绿色采购、企业信贷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积极践行“放管服”改革精神,鼓励企业、集群或园区主动开展自愿减排工作,与政府签订VOCs减排协议,主动承诺遵守更严格的VOCs排放要求,实施更全面的VOCs治理任务。
对VOCs浓度高的工业园区、企业集群以及治理进展缓慢、群众投诉强烈、问题突出的企业,加密执法频次,依法严处。将超标问题突出、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列入失信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中化集团等中央企业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发挥模范带头和引领示范作用,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运行管理,创建一批行业标杆企业。制定细化落实方案,将改造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企业,于6月底前完成,报送生态环境部。充分发挥石化联合会、轻工联合会、制药、汽车、船舶、工程机械、钢结构、印刷等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树立行业标杆,助推行业健康发展。6月底前,每个行业可推选出5-10家标杆企业,由协会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增强企业治理VOCs的责任感和荣誉感。鼓励行业协会等搭建企业VOCs治理交流平台,促进成熟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九、加强宣传教育引导,营造全民共治良好氛围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VOCs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督促企业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各地要积极跟踪相关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O污染防治、VOCs综合治理的科学知识、政策法规,对做得好的地方和企业,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加大培训力度,各地组织开展VOCs治理政策、标准、技术专题培训,引导企业进一步树立加强管理就是减少成本、减少VOCs排放就是增加企业利润的理念;组织各级环境执法人员开展VOCs治理监督执法专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
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鼓励、引导公众主动参与VOCs减排。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鼓励设立有奖举报基金,对举报VOCs偷排漏排、治理设施不运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属实的给予奖励。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施考核督察
各地要进一步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把夏季VOCs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扛起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政治责任,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本行政区域的VOCs治理攻坚及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落实相关任务要求。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中央企业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生态环境部每月对各地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通报、排名,对O超标天数下降目标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进行预警。综合运用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等监管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对问题特别严重的地区视情开展专项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