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机制。
据介绍,近期,省财政厅研究起草了《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原则,规定了五部分内容:
细化了赔偿义务人和赔偿权利人概念。其中,赔偿义务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权利人特指河北省人民政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由赔偿权利人按照法定职能行使损害赔偿权利,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议定的索赔资金、赔偿义务人自愿支付的赔偿金、环境公益诉讼经生效裁判确定的赔偿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案件中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调解确定的赔偿资金。
界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用于相应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相关费用支出,包括:清除或控制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或替代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补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编制、修复后评估等合理费用;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环境监测等必要费用。
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收缴使用程序。收缴方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列入“其他收入”全额上缴赔偿权利人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通过磋商议定的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执收;通过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调解确定的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使用方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鉴定评估、生态修复等经费支出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生态损害赔偿资金使用方案(含绩效目标)及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复支出预算,拨付资金。
厘清了各有关部门职责。其中,赔偿权利人指定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执收、使用管理、绩效监控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资金监管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预算安排、审核拨付资金,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据了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是河北省首次以省直10部门名义联合对生态环境领域事项予以规范,做到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责任主管部门全覆盖,确保生态环境管理职责不缺位。另一创新点是在资金管理机制的建立中首次规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收入科目。已经建立资金管理机制的其他省份也未作明确规定,到了资金实际缴库阶段,将因没有对应收入科目而无法办理资金入库手续。河北省明确要求将赔偿资金暂按“1039999其他收入”管理,确保市县办理赔偿资金缴库更具操作性。
下一步,河北省将加快实施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机制,着力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为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