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鸣|法治能源如何“治” 这些大咖有话说
发布日期:2020-05-22 来源:中国城市能源周刊 作者:张胜杰 浏览次数:187
积极响应国家能源局号召,近日,由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主办,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国网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承办的《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专家座谈会在京召开。与会嘉宾各抒己见,展开热烈讨论。以下为部分嘉宾发言摘编,以飨读者。
01
意见稿体现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共识
原国家安监总局政法司副司长、巡视员 石少华
意见稿较好顺应了党和国家对国家能源发展改革方面实施的一系列重大决策指示。针对多年来争论比较大的能源法与能源单行法、能源相关法的关系,作出了明确界定。目前形成的共识是成为一部国家能源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是一项基本制度,意见稿总体体现了这个定位。
也就是说,能源法能够统领能源各行业领域、节能、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等各项单行法律制度。我认为意见稿中确定的一些基本制度,如战略和规划、开发利用加工转换、能源市场、能源安全、科技创新、国际合作、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是基本符合当前国情和能源发展实际的。
02
应突出重大方向性问题的原则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总法律顾问 欧阳昌裕
当前,我国正处于能源法治体系构建完善的关键时期,《能源法》早日出台意义重大。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结构合理、内容全面,实现了能源法与其他能源单行法调整对象的各有侧重,法律规范的有效衔接,是能源法立法工作与时俱进的突出表现。
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建议《能源法》更加突出重大方向性问题的原则规定,以法律形式固化能源革命方向、能源管理体制、能源安全、能源战略、清洁能源替代等能源领域的基础性、原则性问题,为未来10—20年的能源发展与供应建立法律规制。
同时,建议增加能源互联网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能源安全制度保障体系;建议注重政府部门与市场主体权责对等,明确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如在相关章节条款中明确政府有关部门职权的同时,应相应明确有关责任和约束,在明确市场主体义务的同时,也应明确相关权益或免责范围、补偿机制。
03
能源法与其他法律关系仍需理顺
国家电投总法律顾问 吴姜宏
意见稿既要从煤炭法、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以及正在制定中的原子能法、石油天然气法等能源单向法中提取能源共性的特征,又要从环保法、土地法、安全生产法、节约能源法等找出能源相关的条款,仍需要加以理顺,要避免成为“大杂烩”。
比如,能源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能源企业等各主体职责等还需明确界定;能源法与能源发展战略思想、战略目标等的关系仍有待于进一步理清;化石能源和非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与非化石能源的概念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04
建议从能源全产业链角度统筹立法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副所长 高世宪
严格来讲,《能源法》依据的不仅仅是宪法,且宪法中包括物权、产权等方面的内容会影响到《能源法》的某些条款。意见稿对于“能源”的理解,似乎更倾向于能源产业方面,建议立足于国家能源战略层面从能源全产业链、全物质链角度统筹立法。
总体而言,能源立法目的应当超出能源本身,上升到更高层面,包括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能源安全等;从规范性角度看,也应当突出市场化,监管因素。此外,规划发布本应是政府的职责,对于专项规划,实施主体应有政府特征,如何体现有待研究。
05
顺应能源体制革命的法律革命是立法核心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导 肖国兴
本次虽然是立法公开征求意见,但《能源法》近两年却都未纳入国务院立法计划,由国家能源局而非国务院来征求意见,存在名不正言不顺问题。征求意见稿的配套起草说明将能源革命、高质量发展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等成熟的政党政治纳入立法宗旨,是本次立法的重要优点。
但是政党政治所展现的制度理性却未能充分在法律文本中得到体现。四个革命在内的能源革命应当依靠破坏性创新来加以推动,核心应当是以市场化为主导的体制革命,顺应体制革命的法律革命应当是能源立法的核心。
06
应加强应急储备、科技创新方面立法安排
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 吴钟瑚
意见稿契合能源行业市场化改革方向和能源资源独有的开发利用特点,坚持了以“四个能源、一个合作”为导引,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能够发挥前瞻性和导引性作用。
我认为还应加强应急、储备立法,特别应突出电力与石油天然气管网运行安全方面的内容安排。同时也应该提出一个引领能源未来发展的科技法主张,在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能源科普和激励机制方面予以立法保障。
07
建议增加鼓励投融资立法安排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导曹富国
通过创新能源领域投融资机制,可实现能源领域绿色投资的快速增长。经济刺激计划带来的巨大投资机会,使得PPP模式近几年已经成为能源领域高质量发展的主流政策措施。
近年来,能源领域有十余个规范性文件均鼓励采用PPP模式进行投融资。但本次《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中,有关鼓励投融资的规定少之又少。建议增加相关方面的条款,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采用PPP模式,增加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供给。
08
应将泛能理念写入能源法
新奥集团总法律顾问、北京大学能源法律与政策研究基地副主任 张利宾
意见稿坚持了市场化改革方向,但仍落后于能源行业的发展。建议将倡导能源高效利用、多能互补、打破能源竖井的泛能理念写入能源法,从国家能源战略高度,鼓励能源的全价值链开发利用,从技术创新角度鼓励推广数字能源,构筑更高效、更清洁、更经济、更安全的现代能源体系。
在短时间内,可再生能源很难实现大规模推广和利用,提高天然气消费比重,有序推进煤改气、油改气仍应该是政府部门的重要任务,建议强化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管网资产属性和互联互通,以及分布式能源等方面的立法安排。
同时,能源法还应突出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制度方面的安排,建议增加“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技术、质量达到标准的情况下,国家禁止电网企业弃风、弃光”条款。另外,还应制订关于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制度的责任机制和碳交易市场交易规则,积极探索绿证、CDM等运行机制,确保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制度的原则性规定有效实施。
09
建议从立法角度明确火电发展路径
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陈臻
火电在当前的能源供给结构中,仍占有绝对比例,意见稿的相关条款仍显草率,建议专门设置一章,予以细化明确。
应在承认火电能源供给贡献的基础上,给予其明确的发展指导规划。尤其是在电力市场改革进一步深化的背景下,建议从法律层面明确火电发展路径,助力行业转型,要避免过分投资,也要避免过分消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