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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伦春: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规模300kW左右
发布日期:2020-05-22  来源: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19
        各乡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

        《鄂伦春自治旗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经旗政府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2020年4月30日

        鄂伦春自治旗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依据《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9号)、《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扶办发〔2018〕123号)、《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光伏扶贫促进增收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司发〔2020〕3号)精神,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主要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贫困村建设,且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的电站。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规模300千瓦左右(具备就近接入条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少数建设单村电站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可以联建方式建设联村扶贫电站。村级联建电站外送线路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建设规模不超过6000千瓦。

        第三条 村级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联村扶贫电站资产按照联建贫困村2019年底贫困人口比例和各村集体经济收入情况确权至各村集体,同时根据各村集体占比,确定各村收益分配数额。每年可以根据贫困户的动态调整情况调整扶贫电站资产比例。村委会按照集体固定资产对电站进行管理。村集体可委托鄂伦春自治旗惠农扶贫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旗惠农公司”)代为管理资产,并按照比例获得相应收益。2019年十三五“第一批”10个电站收益按照48个贫困村占比获得相应收益。2020年十三五“第一批”和“第二批”17个电站收益按照各自关联48个贫困村所占比例获得相应收益。

        第四条 享受光伏发电财政补贴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需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并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

        第二章 资金投入与收益构成

        第五条 光伏扶贫电站由旗政府根据财力可能筹措资金建设,包括各级财政资金以及定点帮扶和社会捐赠资金。光伏扶贫电站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村级扶贫电站(含联村电站)规模,根据帮扶的贫困户数量按户均5千瓦左右配置,最大不超过7千瓦。

        第六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全部收益归村集体所有。村级电站扶贫收益,指发电收益扣除征占用土地(林地)费用、场地租金、各类税费保险、运营运维等费用后的金额。

        第三章 收益结转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旗政府委托旗惠农公司统一代各村集体负责光伏扶贫发电收益结转工作,并设立光伏扶贫收益专户。

        第八条 旗供电公司根据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并将扣除税费后的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按月结转到旗惠农公司光伏扶贫收益账户。年度财政补贴资金到位后,要及时结转至旗财政局光伏扶贫收益专户,统一由旗财政局按照旗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办法划拨至惠及的贫困村。

        第九条 审批发放程序:

        (一)旗惠农公司根据收到的发电收益,每月制定收益分配计划报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分配计划内容主要包括:发电总收益、场地租金、运维费、各类税费、保险费用、贫困村应得收益等。

        (二)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计划经审核同意后,旗惠农公司扣除相应费用,将最终收益划拨至旗财政局光伏扶贫收益专户,由旗财政局将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别拨付至各贫困村,形成村集体经济。

        第四章 分配对象与分配方式

第十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收入,由贫困村进行二次分配,鼓励贫困户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劳务收入,激发贫困户内生动力,不得将发电收益以简单分钱形式进行分配,防止出现“简单发钱养懒汉”和“先发钱后劳动”现象。

        第十一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主要用于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原则上2020年光伏发电收益的80%用于贫困人口承担公益岗位任务的工资和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劳务费用支出,支持鼓励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今后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再进行调整。收益分配范围:

        (一)设置公益岗位。包括道路维护员、保洁员、安全巡护员、护林防火员、照料护理员、治安协管员、护水员、电站管护员等需要设立的公益岗位。对疫情暂时无法外出务工的贫困农户,可以结合防疫消杀、巡查值守、宣传疏导等安排临时性岗位实现增收。

        (二)开展小型公益事业。包括村内生产设施维护、道路维修、环境卫生整治等。动员贫困群众积极参加村级小型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增加务工收入。

        (三)设立奖励补助。包括奖励先进、资助困难等。鼓励贫困村设立奖励补助基金,通过奖励先进典型等方式,提升贫困群众脱贫积极性,增强内生动力。对脱贫致富、自立自强先进典型等,给予奖励扶持。鼓励采取积分制等多种形式开展。对因重大疾病、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贫困户,鼓励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临时救助,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光伏扶贫收益分配严格执行公示公告制度。贫困村每年制定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乡镇汇总报旗扶贫办、财政局备案。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方案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拟定方案。由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在贫困户申请、前期摸底排查、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拟定电站收益分配使用方案,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评议。

        民主评议。由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乡镇包片领导参会,对拟定的电站收益分配使用方案进行评议,初步确定电站收益分配使用方案,村内公示10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时留存会议记录及影像资料。

        (三)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复各村上报的电站收益分配使用方案,并分别在乡镇、村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统一汇总,以正式文件上报旗财政局、扶贫办备案。

        第十三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扶持对象不得与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扶持对象重复。

        第十四条  光伏扶贫项目收益扶持对象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审核调整。除光伏扶贫收益外,稳定达到脱贫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可及时调整退出收益扶持范围。调整出的资产收益扶持给新纳入的扶贫对象。

        第五章 收益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委托负责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入结转工作的旗惠农公司,每年第一季度向旗扶贫办和财政局专题报告上一年度光伏扶贫电站运行管理、收益开支等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和审计。

        第十六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担负光伏扶贫收益结转的“旗惠农公司”,应在旗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建立光伏扶贫收益分配信息档案,将收益分配工作纳入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到村到户收益分配信息录入。旗供电公司按年度录入电站发电量、补贴资金发放以及发电收入等信息。

        第十七条 扶贫部门通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施动态监测,跟踪掌握各伏扶贫收益使用管理情况。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光伏扶贫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8年11月23日印发的《鄂伦春自治旗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旗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