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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就“赢”?煤电联营“再出江湖” 业内颇有争议!
发布日期:2020-06-08  来源:中国能源报  作者:朱妍  浏览次数:182
        近日,贵州省高效电力产业振兴领导小组出台《贵州省煤电联营实施方案(下称《方案》),要求全面推进煤电和煤炭企业开展煤电联营。其中,2020年,省内现役煤电企业实行煤电联营达80%以上;2022年,省内现役煤电机组实现全覆盖,所有在建拟建燃煤发电项目实现煤电联营。同时,贵州省能源局也于日前发布《贵州省十大工业(清洁高效电力)产业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今年开展煤电联营的主体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覆盖范围广、奖励力度大。

        2016-2019年,国家层面先后三次发文,要求深入推进煤电联营相关工作,2019年还专门确定了首批重点项目名单,涉及2826万千瓦煤电项目及相应配套煤矿。在此引导下,福建、内蒙古等地纷纷出台区域性政策,鼓励支持煤电联营发展。

        各地频出政策力挺煤电联营,能否有效解决煤电矛盾?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业内对此颇有争议。

        “简单由行政主导下‘拉郎配’,效果适得其反,煤、电企业积极性也会受到影响,煤电联营推进可能缓慢”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日前发布的《2019煤炭行业发展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底,煤炭企业参股控股电厂权益装机容量达3.2亿千瓦,占燃煤电力装机的29.4%。国家能源局近日在2019年全国两会建议提案办理的答复中提到,发电企业参股控股煤矿年产能突破3亿吨,形成了以伊敏为代表的煤电一体化和以淮南为代表的大比例交叉持股等多种煤电联营发展模式。

        “近年来,煤炭和电力受供需形势不平衡等因素影响,两个产业发展存在不协调。实施煤电联营是促进两个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有助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优化配置资源,有利于缓解煤电矛盾,提高煤电企业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在上述答复中,国家能源局再次强调,支持企业通过资本注入、股权置换、兼并重组等方式,推进存量煤矿和存量电厂实现煤电联营,并将在融资、债转股、上市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开辟“绿色通道”。

        然而,多位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联营项目数量在增加,实际成效却不尽如人意,诸如淮南模式的成功案例更是凤毛麟角。“从2005年起实施的煤电联动,是当时伴随着煤炭市场化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一项尝试。联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煤电矛盾,但目前看真正实施比例相对不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冯永晟称。

        能源专家叶春表示,煤电联营政策的初衷,是通过战略合作、相互持股、资产融合等方式,将外部煤、电矛盾内部化,以集团行政手段提高供应链管理效率,实现产业链上下游两个行业利润平滑波动,缓解煤电矛盾。“然而,若违背市场为主、企业自愿、结合实际、合作共赢的原则,简单由行政主导下‘拉郎配’,效果适得其反,煤、电企业积极性也会受到影响,煤电联营推进可能缓慢。”

        “若将煤、电强行联合,可能导致当地煤炭市场化在一定程度上倒退,甚至有可能造成新的垄断”

        针对煤电联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四年三次发文,支持力度可见一斑。加上多地已出台明确的推进时间表及鼓励措施,政策层面不存在大的障碍,联营为何依然不畅?

        “煤电联营起到了‘缓冲池’的作用,还降低了物流、贸易等中间成本。哪怕是新疆地区利用小时数很低的煤电项目,也可通过联营减少损失。我认为,目前阻力主要在电力一方,部分电力企业依然站在自身角度,并未落实文件要求。”北京能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技术总监焦敬平表示,“煤炭‘黄金十年’,有的煤企因不积极而失去参股电厂的机会,事后都后悔了。现阶段,煤炭周期下行,正是电力企业出手的机遇期,电企更需跨越思想局限。两个行业此消彼长,不能只关注眼前利益。”

        对此,冯永晟持不同观点:“煤企、电企的联营动力,受煤、电周期及政策影响较大,谈不上阻碍出在电力一方。”

        冯永晟表示,电力市场受能源转型、电改政策和宏观经济影响,电力企业纷纷追求自身电源结构多元化和稳健化。在此形势下,追求煤电联营,虽能降低煤价波动给煤电版块造成的风险,但也会加重企业转型负担。在煤电未受到可再生能源冲击之前,经济发展和电力增长留给煤企、电企的选择空间很大,煤电经营比重高的企业自然愿意联营。彼时,煤企的联营积极性反倒没那么高。“现在还未实现煤电联营的煤企,形象点说,就成了‘大龄女青年’。”

        叶春进一步称,煤、电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二者市场化改革进程不协同,电力市场化改革相对煤炭滞后10年左右。化解矛盾,需加快和进一步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若将二者强行联合,可能导致当地煤炭市场化在一定程度上倒退,甚至有可能造成新的垄断。“煤、电均属于大规模沉淀性投资行业,技术、经济特性差异明显,对专业能力、管理难度、人才要求等挑战较大,若不考虑企业治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强行联营,一旦做不好,一损俱损,企业经营风险剧增,进而导致产业风险,长期以往可能加剧市场波动。”

        “煤电联营是企业的一种投资经营策略,其效果取决于基础的资源配置机制,应由煤、电双方根据市场竞争形势做出选择”

        “2008-2012年,我们曾参股一批电厂。当时煤价高,联营相当于帮助电厂化解风险。但这种单方面持股效益是暂时的,效果确实不佳。现在,通过大比例交叉持股的新模式联营,才真正打通了股权,实现共赢。”淮河能源控股集团相关人士告诉记者。

        据了解,淮河能源与上海电力联营的田集电厂为“煤电一体化”模式经营的坑口电站。淮河能源主要负责煤炭业务,确保年产600万吨的煤矿配套;上海电力管控电厂业务,4台机组所发电量均通过淮南至上海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输电线路送往华东。这种交叉持股的方式,不仅理顺了关系,也破解了缺煤、无市场、无铁路、煤电行业壁垒之忧。换言之,找到真正适合的模式才可实现“联赢”。

        告别“拉郎配”,在市场机制下主动为之,这也是多位专家提出的观点。“联营目的是优势互补,而非劫富济贫。如果没有‘一加一大于二’的效益,联营就不可取。离开市场的煤电联营就是伪命题,企业自己会算账。”有专家直言。

        冯永晟表示,煤电联营是企业的一种投资经营策略,其效果取决于基础的资源配置机制。宜不宜联营,应由双方根据市场竞争形势做出选择。电力市场建设进展缓慢,煤电市场化进度不协调,以政府之手推动的煤电联营,很难说是一种理想做法。

        “国家层面也要看清煤电联营的潜在影响。在市场机制不健全的条件下,联营一定程度上能缓解矛盾,但也可能迟滞两个行业的市场化改革进度。我们最希望煤电联营给市场化创造条件。”冯永晟称,在电改进程中,协调上下游市场、地区市场的总体方案,以及改革过渡的保障机制均要到位,此轮电改恰恰没有涉及这些。“最基本的工作就是完善顶层设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