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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亏损面超四成,​煤企“减负”呼声再起
发布日期:2020-06-09  来源:中国能源报  作者:朱妍  浏览次数:151
        “向煤矿收取矿业权出让收益金,我们完全理解。但目前,要求按照资源储量乘煤种单价,一次性计算。第一年缴纳总价款的20%,且10年

内必须缴清,企业压力很大。”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国内某大型露天煤矿负责人大倒苦水。“像新疆、内蒙古等地多为整装煤田,一个矿

区的储量动辄百亿吨,服务年限甚至可达100年以上。一次性计算,相当于曾爷爷预先帮重孙子交了费,哪个企业一口气有这么多闲钱?”


    该负责人提出,收多少、怎么收都应经过科学评估,再制定合理标准。“比如,能不能以出多少吨煤或实际卖多少作为基数。这样既能持续响应国家政策,也不会让企业负担过重。”

上述费用,还只是煤炭行业“负担过重”的一个缩影。记者了解到,在需求不旺、价格下行,及市场明显供大于求的形势下,煤企经营压力剧增。尤其在一季度,行业亏损面超过四成,为煤企“减负”的呼声越来越高。

税费种类多,收取方式有不合理之处

“自2016年实行去产能以来,行业已多次提出适当减负的诉求。企业效益好的时候,减负需求尚不急迫。今年行业整体受到冲击,问题被集中放大,历史遗留负担一并加重。”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副理事长徐亮告诉记者,税费负担过多首当其冲。

以收益金为例,山西焦煤集团西山煤电公司杜儿坪矿三采区掘进一队副队长董林也称,大型煤矿资源储量较大,一次性计算、10年缴清,增加企业的前期投入,产生巨大的现金流压力,影响煤矿的经济效益评估。“对此,建议将煤炭矿业权出让收益金调整为收益率。比如一次性计算所有资源量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总值,首次缴纳20%,在煤矿投产后,按原煤产量每年进行征收。”

徐亮举例,税收也有不合理之处。例如,同一煤炭企业集团所属的煤矿由于盈利能力不同,利润水平差距较大,开采条件好、机械化程度高、人员数量少的现代化煤矿利润较高,所得税缴纳较多;而资源条件差的小煤矿可能出现亏损,但是没有合并利润降低企业集团整体纳税基数。此外,煤矿生产受季节供需市场波动,盈利水平波动也较大,所得税是按季度申报,没有将全年经营情况合并汇算。“大部分煤企内部盈利不平衡,所得税不能合并计算,有的企业一边亏损一边缴税。”

除了征收方式不合理,税费种类繁多也带来负担。目前,部分地区的煤企涉及40多项税费,在正常缴税项目的基础上,还有多项涉煤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是国家统一征收,费由地方政府制定,多收费、乱收费现象长期存在。早年,各种显性、隐形税费加起来,有地区税费甚至高达110多。1吨煤的价钱,大约30%都是税费。所谓‘煤贵’,相当一部分是税费加起来多。”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煤炭经济研究院煤炭上市公司研究中心主任邢雷称。

负债高、融资难,全行业负担偏重

以税费问题为代表,徐亮进一步坦言,全行业负担依然偏重。其中,既包括负债率居高难下、资产债务问题突出等自身问题,也有贷款、融资等客观限制,带来财务成本高等无奈现实。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原副校长姜耀东表示,2016年以来,一批落后矿井相继关闭,资产处置却难以落地,所承担的各类债务不能得到有效化解。“考虑到绝大部分被关闭煤矿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债务由集团公司统借统贷统还。煤矿关闭退出后,所有债务均由集团公司承担,造成企业债务负担增加,负债率上升,经营风险加大。特别是对于老矿区的煤炭企业,关闭退出煤矿的比例大、负债率高,经营困难问题尤为突出。”

山西某企业负责人向记者证实,2016-2018年,集团陆续关闭退出9座矿井,在淘汰落后产能1000多万吨的同时,涉及100多亿元债务。“这些债务是通过向集团总部借款,或由集团出面担保而借来的。关闭矿井失去偿债能力,本息均由集团公司承接,每年增加利息负担近10亿元。”

种种因素之下,煤企负债率长期偏高。根据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发布的《2019煤炭行业发展年度报告》,2019年,全国规模以上煤炭企业资产负债率为64.9%,其中大型煤企为70%。以吉林煤业集团为例,2016年以来退出产能达总产能的57%,负债率上升到84.99%,且每年需支付贷款利息4.2亿元,内养、待岗及留守人员费用3亿元。

“企业为了输血,就要向银行贷款或社会融资,但因煤炭仍被列为‘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难以享受优惠贷款利率,融资难度大。”徐亮表示,由于银行惜贷,一些转型发展项目只能靠发债资金等非标资金解决,造成利息负担更重。

从煤炭行业的特殊性出发着手解决

围绕税费等问题,行业已呼吁多时。“但主管部门认为这是单个行业的特殊问题。若要改变,所有相关行业都要统筹考虑,因此解决难度较大。”徐亮透露。

“由于对煤炭行业的特殊性认识不足,部分改革非但没有起到应有的减负作用,反倒成为新的加重煤企负担的工具。行业不景气时,出台一些减税降费措施;煤炭市场一旦好转,各种税费又重新上调。问题迟迟没有从根本解决。”邢雷认为,当前,亟待下决心积极稳妥地推进煤企税费制度整体改革。对此,在规范政府税费收入行为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改革税收制度和行政性收费制度,合理确定煤炭税费总体负担水平。调整优化煤炭税费结构,大力降税清费,将收费行为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减少收费项目,逐步建立“税主费辅”的煤炭行业税费新格局。通过公平、合理的税费制度安排和设计,建立起真正适用的煤炭税费体系,让煤企轻装上阵。

针对资产债务问题,姜耀东建议,尽快研究制定去产能煤矿资产与债务处置具体的、可操作的实施办法。允许煤企按煤炭退出产能比例或关闭煤矿的资产比例,分割去产能煤矿负担的债务,并研究具体措施分阶段免除去产能煤矿债务,属于国有银行贷款,直接减免或统筹划拨作为国家资本金;属于民营金融机构的债务,可以研究打折债转股的方式处理。同时,通过兼并重组、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多种渠道,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按照“有过剩的行业,但没有过剩的企业”理念,采取差异化政策,降低先进产能煤炭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从企业经营实际出发,按照市场化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一些南方小矿或资源枯竭型矿井,盈利水平不高,可以定为过剩的落后产业。对于晋陕蒙地区的安全高效矿井,完全可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大型现代化煤矿建设。”徐亮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