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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探索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监督机制
发布日期:2020-06-11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李国  浏览次数:165
         “放眼望去,只见葱郁的绿草,摇曳的格桑花,很难想象三年前这里还是一座‘污染山’。”6月7日,在位于重庆涪陵长江边的中化重庆

涪陵化工有限公司渣场,记者发现这里已变身绿地公园。


    当地村民告诉记者,中化涪陵化工是长江边上的一家大型化工企业,该企业过去常年超标排放的磷石膏弃物堆积成巨大渣场,经过十几年的堆放,远看就像一座“小山”。渣场产生的渗滤液不断外流,而渣场不远处就是长江,污染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变化源于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向重庆市法院提起的一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017年1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多次开庭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中化涪陵化工承诺严格按照经政府部门批准的整改方案,在两年内完成企业关停,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工作,并赔偿鉴定费、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上亿元。

涉及生态环境修复的案件往往耗时、耗力,如何确保此类案件执行到位?重庆市三中院环资庭庭长陶米玲说,他们以中化涪陵化工案环境修复执行为抓手,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修复案件执行督促机制。针对需要进行生态环境修复的环境资源类案件,通过发送司法建议、与环境资源行政部门联动、适时监督修复过程等方式,主动督促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环境修复义务,对义务人拒不履行的,依职权(或者依申请)移送强制执行。

6月5日,在重庆市合川区嘉陵江畔,20多万尾鱼在法官监督下,放归江中。此次增殖放流的鱼苗系法院责令2件非法捕捞案件的被告履行判决义务,由被告出资购买,经检疫合格后放流。

两案被告杜某、夏某等人在禁渔期,在嘉陵江干流及支流采取国家禁止的电捕鱼方式捕捞水产品,给嘉陵江的水生生态环境和天然渔业资源造成了重大损失,不仅受到了刑事处罚,还应当依法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共同修复受损的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环境。

5月底,重庆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涉珍贵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重庆市第四中级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昌非法猎捕列入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以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52只野生画眉鸟,被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李某昌被判赔偿26820元用于生态修复,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据了解,自2017年7月1日重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推行以来,全市检察机关立案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3327件,提起公益诉讼87件,法院已判决65件,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起诉意见,追偿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费用1500余万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重庆市检察院与重庆市高级法院等7家单位建立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机制。重庆、四川、贵州等6省市区检察院建立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探索设立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对长江流域重庆境内发生的跨区域或不适合由地方检察机关管辖的环境资源领域行政公益诉讼等案件实施集中管辖。

6月5日,重庆检察三分院辖区公益诉讼首个专家咨询库成立,由八大领域30名专家组成的“公益诉讼专家团”,将与检察机关共同推进公益诉讼。司法办案外的专业力量共同参与公益诉讼、形成“公益保护共同体”越来越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