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延长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 转供电单位同步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
发布日期:2020-06-30 来源:山东省发改委 浏览次数:184
山东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山东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通知中称,决定延长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2020年7月1日-12月31日,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对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且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电力用户(含非高耗能行业市场交易用户)计收电费时,统一延续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转供电单位应同步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7月1日-12月31日,转供电单位按“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的95%(即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8743元)。
详情如下:
山东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统筹推进我省(山东省)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994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延长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商业电价政策
(一)2020年7月1日-12月31日,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对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且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电力用户(含非高耗能行业市场交易用户)计收电费时,统一延续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二)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行业分类,本通知所指高耗能行业为: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延压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延压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二、转供电电价政策
(一)转供电单位应同步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7月1日-12月31日,转供电单位按“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的95%(即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8743元)。
(二)按其他方式收取电费的,转供电单位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规定执行。
(三)转供电单位违反上述价格政策的,终端用户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举报。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准确解读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要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
(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在落实电价政策的同时,请根据本通知内容制作转供电电价政策告知书,并于7 月31日前送达至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单位。
(三)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