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一个疑惑
发布日期:2020-07-02 来源:电价研究前沿 作者:张超 浏览次数:180
6月29日,《2020年浙江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简称“工作要点”)挂网出台。“电价研究前沿”第一时间对工作要点展开学习,梳理出与电价直接相关的要求,主要包括:缩小浙江与长三角各省电价差距;妥善处理保底供电企业承担保底服务可能出现的输配电价回收不足问题;积极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第二监管周期加大对浙江省输配电价核减力度;降低核电和气电上网电价;降低岸电设施用电价格等。
2015年中发9号文下发以来,我国进入电力体制改革新阶段,在超过五年的时间里,推进市场机制建设、放开发用电计划、推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放开售电业务等方面已取得重要进展,特别是通过建立科学的独立输配电价机制,为电力市场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单独核定输配电价”在9号文重点任务中被放在了首位,“建立规则明细、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成为输配电价改革总体目标。
“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输配电定价模式在首个监管周期(2017-2019)的实践中经受检验并得到确立,2019年、2020年分别修订出台的成本监审办法以及省级、区域电网定价办法,则继续巩固了“准许成本+合理收益”方式,展现出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坚持以科学机制核定输配电价的决心。
尽管近年来国家出台两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10%、阶段性降低除高耗能外工商业电价5%等政策,但在坚决执行降价要求、完成降低社会用能成本任务、落实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要求的基础上,电力行业中无论是政策制定者还是电力企业,都在积极探索做好制度降价和机制核价之间衔接的有效方法。因为各方都认同的是:“机制核价不以降价为目标”。
成本监审办法总则第一条就明确提出,“为提高输配电价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完善对电网输配电成本的监管,规范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制定本办法”;省级电网定价办法也将核定原则确定为“促进电网企业高质量发展、实现用户公平分摊成本、严格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显而易见,价格监管所遵循的两个主要办法都没有对“降价”做出要求,而是突出合理、规范、公平等表述。
回看到工作要点提出的,“积极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第二监管周期加大对浙江省输配电价核减力度,为进一步降低终端用户电价腾出空间”,单独强调“核减力度”,不提科学性、合理性,似乎难以与前述输配电价改革本意相契合。同时奇怪的是,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本应按照国家出台的监管制度,承担起对本省电网企业的核价工作,但“积极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表述,无论在监管主体责任上还是核价工作机制上,都明显与制度设计有所偏差。如果各省都可以向国家价格主管部门争取,那还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干什么呢?
浙江作为电力改革先锋,现货市场建设工作走到了前面,如今又推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工作要点,势必会在电改路途上愈发铿锵有力。但对于电价监管制度的理解(或者只是在表述上)仍可能有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以上均为个人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