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介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自2015年开始试点,2018年起在全国全面试行。别涛介绍,中办、国办印发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和新制修订的民法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森林法等法律,都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做了相关规定。“损害赔偿制度,已经成为改革实践上升为法律制度的一个典范。”
目前,全国各地都印发了省级改革实施方案,157个市印发了市地级实施方案,明确改革目标和推进路径,确定具体实施改革的部门及分工;各地共制定磋商、调查与鉴定评估、资金管理等相关配套文件212个。
前不久,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评选,重庆市两江新区某企业非法倾倒混凝土泥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入选。
2018年以来,这家企业违法倾倒罐车清洗水和泥浆。经鉴定评估,造成1.44万平方米农田表土流失和板结,土地裸土化,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948.2万元。随后,这家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清理污染物4.05万立方米,复绿土地1.32万平方米。
“这个案子亮点在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发现企业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通过发送检察建议书的方式,将案件线索告知生态环境部门,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有效衔接。”别涛表示,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调查追究刑事责任;生态环境部门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督促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实现行政、刑事、民事责任同步追究,构建严密的责任追究法网。
近年来,各地办理了一批有影响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有效推动修复了大量受到损害的土壤、林地、草地、地表水等,取得良好效果。
多部门正研究起草指导意见,推动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别涛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取得进展的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目前,各地改革进展很不平衡,有13个省份办案总数超过20件,案件数占比80%,还有一半以上省份案件数占比不到20%,极少数的省份在个位数上徘徊,还有部分市地级权利人还没有实际办理案件。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体系也不够完善,特别是关于生态系统、生态要素评估方面。“由于技术性、专业性要求高,这方面还没完全到位。”别涛说,目前缺乏专门针对森林等生态系统的技术方法;各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从业机构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地域分布也不平衡。
此外,多数地方存在专业人员力量不足的问题。别涛表示,除重庆、浙江绍兴等地外,大多数地方没有按改革方案要求配备专门人员,随着改革深入推进,工作重心逐步下沉到以市地级推动为主,工作人员配置和能力问题将更加突出。
目前,生态环境部正在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推动各地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
别涛介绍,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加强调度和督导力度;加快配套制度建设;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方法体系建设;开展能力建设和行业管理;大力推动各地的重点案件办理和交流。
怎样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日常环境执法的衔接?别涛表示,行政执法案件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重要线索来源;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勘验笔录或询问笔录、生效法律文书等资料,可以作为索赔的证明材料。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研究把义务人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作为行政处罚的酌情考虑因素,对于主动履责、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建议从宽处理。”别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