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依法严惩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实施意见》明确,有奖举报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受理、实施,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应明确本单位举报受理机构和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公众提供举报电话、邮寄地址、电子信箱、微信等举报渠道。
获得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明确指出环境违法主体,提供该主体的详细地址、具体时间、具体违法情形等有价值的线索材料;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者生态环境 部门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调 查过程中发挥了重要或关键性作用,对案件调查有重大价值;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被依法处理。
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受理举报后,对有关举报内容和信 息进行登记,并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受理。调查工作原则上在60日内完成,因案情复杂或客观原因不能完成调查的可以延迟, 最多可延迟30日,并应向举报人说明。
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提供有效线索 的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平均分配奖金;一案中举报多项违法行 为的,以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外的其他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查实违法行为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同时,《实施意见》指出,各市州要建立举报人黑名单制度。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一经查实,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举报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奖励,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实施意见》要求各市州加强制度保障以及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积极整合优化“12369”环保举报热线、微信、网 络、来信、来访等平台或途径,做好举报受理、案件查处、实施奖励等相关工作衔接。
据了解,2020年年底前,各市州应当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在此之前各市州已经颁布实施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