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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在偷排偷放?污染环境将要承担惩罚性赔偿
发布日期:2020-07-08  来源:株洲晚报  作者:贺天鸿  浏览次数:167
        近年来,环境保护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之一,越来越多的污染企业、个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高昂的代价。明年,污染环境的代价将进一步提高。民法典第1232条、1234条、1235条进一步明确了环境污染的后果,并加重了对环境污染的惩罚。

        近日,记者采访了芦淞区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官助理刘寰宇,对此进行解读。

        【案例】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湘江

        2017年8月,芦淞区希尔顿酒店附近的河东湘江风光带一处排水口直接向湘江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而此处系株洲湘江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当时,排水口涌出的污水呈深绿色,且散发着恶臭,并夹杂了大量垃圾。而且,涌出的污水将风光带的人行道截断,导致过往市民无法通行。

        同年8月8日,芦淞区检察院接到这一举报线索,民行科干警立即前往现场进行调查。8月11日,经请示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经市检察院指定管辖,芦淞区检察院以市住建局未完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导致部分城市污水未经处理直排湘江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损为由,依法予以立案。

        后经市住建局调查发现,污染原因为附近的大汉希尔顿酒店部分商户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雨污分流”,导致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湘江。最终,相关责任方及时进行了整改,污染得以停止。

        【解读】加大环境污染的违法成本

        刘寰宇介绍,目前在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时,主要依据的是《侵权责任法》,其中的相关法条只有4条。污染企业、个人往往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环境修复费用以及评估鉴定费用。其中,赔偿责任为一般赔偿责任,即实际损失是多少,就赔偿多少。民法典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方面,新增了3条全新的法条。

        “新法条不但增加了案件的可操作性,而且还让案件更加有法可依。”刘寰宇告诉记者,因为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污染企业、个人本身并不具备修复环境的能力。所以,民法典第1234条规定,出现上述情形时,可以由检方指定第三方进行修复,而费用由污染企业、个人承担。同时,民法典第1235条对污染环境需要赔偿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

        “相信民法典第1232条,会对污染企业、个人有很大震慑作用。虽然民法典还未明确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但是参照现有法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惩罚性赔偿计算方法,是按照损失的3至10倍进行赔偿。”刘寰宇说。

        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以本案为例,检察院可以在行政公益诉讼之后,再进行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相关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环境修复费用的同时,还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民法典相关条款

        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123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民法典第123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