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认为,应从六个方面理解《通知》出台的用意。
一是加强电网规划与电力体制改革的衔接。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确定的“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通知》一方面体现了电网规划与输配电价监管的有效衔接,要求电网规划充分征求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合理论证投资规模;另一方面体现了电网规划与电力市场建设的有效衔接,要求电网规划要适应电力体制改革要求,按照市场化原则,遵循市场主体选择,合理安排跨省跨区输电通道等重大项目。
二是优化调整电网规划覆盖范围。为实现电网规划对提供输配电服务所需投资的合理覆盖,与输配电价核定政策进一步衔接,《通知》将电网规划覆盖范围按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进行适度扩展。电网规划项目从原有的基建项目扩展为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两类,项目类型进一步涵盖输变电工程、信息化、智能化、客户服务,以及合理的运营场所和生产工器具等。其中,信息化、智能化主要包括电网通信、自动化、智能终端及信息化业务应用等内容;客户服务主要包括与用户相关的电能计量、服务渠道、终端应用等业务;运营场所主要是与输电业务相关的生产运行及供电服务等场所;生产工器具主要是为保障电网生产服务的必要辅助设备。
三是明确电网规划编制深度规定。明确对于110(66)千伏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基建项目,应明确项目建设安排,以便于纳入相应的输配电价监管周期;对于其他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应明确规划期内的建设规模,有利于规划期内对电网投资进行预估;考虑到各省级电网规模的差异性,明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依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确定各省电网规划编制深度。
四是规范电网投资项目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规定,明确纳入规划的各类电网项目按规定履行手续,推动实现电网项目分级、分类开展投资管理。同时强化定额测算核定、造价管理等工作对电网投资成本控制的作用。
五是开展电网项目动态监管。考虑到电网行业是重要的公用事业,且具有网络型自然垄断属性,《通知》要求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电网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对于规划外新增的不确定性较大、时效性要求较高的国家政策性专项或其他重大变化,规划编制部门可按程序对规划项目进行调整,相关单位按照决策部署和实际需要及时组织实施。
六是加强事后分析评估。《通知》提出进一步优化评价方法,建立科学合理、各方共识的投资成效评价标准,围绕规划落实情况、实际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同时,对于输变电项目功能定位变化情况及时作出明确,为输配电价核定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