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文继续推进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工作【附热电联产企业采暖期煤价变动】
发布日期:2020-07-28 来源:吉林省发改委 浏览次数:553
吉林省发改委近日发布关于继续推进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工作的通知,吉发改价格〔2020〕545号,详情如下: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发展改革委(局)、梅河口市发改局:
国家鼓励各地建立热力出厂价格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2018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建立并实施了煤热价格联动机制,迈出了热力定价机制改革的重要一步。今年是推进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关键年,是部分地区启动联动机制的第一年,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统筹煤价变化情况、热力公司成本情况、终端用户承受情况,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特别是今年疫情的影响,稳步推进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工作。现将省内四大发电公司提供的所属热电联产企业2019-2020年采暖期入厂标煤单价变动情况予以公布,并就进一步理顺煤热价格关系,规范热力价格行为,落实好《原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12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今年煤价变化情况,稳步推进煤热价格联动机机制
各地陆续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核定了基期热力出厂价格,分期疏导部分供热环保成本。今年各地在推行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时,要考虑疫情影响,按如下原则调整出厂热价:
(一)如果本地煤价有所上涨,不论上涨幅度是否达到了联动条件,今年原则上不进行联动,只疏导剩余环保成本;
(二)如果本地煤价有所下降,达到联动条件的,环保成本已疏导完毕的可进行联动下调,环保成本未疏导完毕的出厂热价暂不作调整;未达到联动条件的,环保成本暂不疏导。
二、统筹考虑各方面影响,测算热力销售价格
各地在测算热力销售价格时,要尽早开展成本监审工作,并按照成本监审办法严格进行监审,如测算出的热力销售价格需进行疏导的,要充分考虑今年疫情情况,结合当地财政状况,确保民生稳定和低收入群体不受影响,并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审慎出台热力销售价格调整方案。
三、公布省内四大发电集团煤价变化情况
按照《指导意见》规定,现将省内四大发电公司提供的所属热电联产企业2019-2020年采暖期入厂标煤单价变动情况表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各地要对当地热电联产企业和热力销售公司供热用煤价格进行认真核对确认。
附件:省内四大发电公司提供的所属热电联产企业2019-2020年采暖期入厂标煤单价变动情况表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