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减排措施》确定的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管理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
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范围具体包括:长流程联合钢铁、短流程钢铁、铁合金、焦化、石灰窑、铸造、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铜冶炼、铅锌冶炼、钼冶炼、再生铜铝铅锌、有色金属压延、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岩矿棉、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炼油与石油化工、炭黑制造、煤制氮肥、制药、农药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制造、纤维素醚、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制鞋、家具制造、汽车整车制造、工程机械整机制造、工业涂装等39个行业。
二、申报时限
8月20日前,各市完成辖区内所有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绩效评级审核工作,并将相关企业《申请报告》和书面审核意见上报省厅。
12月10日前,各市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和企业环保绩效水平,开展一次绩效分级动态调整,将有关企业绩效分级调整清单及申报材料上报省厅复核。
三、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报。企业按照《减排措施》《移动源技术指南》规定进行自评估和对标,编制《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申请报告》(见《规范》附件),将相关材料向当地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申报绩效分级为最低等级的,直接填写《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申请表》(见《规范》附件)。
(二)县(市、区)级初审。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企业绩效评级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对申报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的逐个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并及时将重点行业企业绩效评级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市级审核。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申报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的,须对照《减排措施》《移动源技术指南》规定,从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排放限值、无组织管控、监测监控水平、环境管理水平、运输方式、运输管控8个方面严格审核把关。对申报A级、引领性企业的逐个组织现场核查,对申报B(含B-)级企业的按比例抽查。按要求完成C级及以下企业的绩效评级工作。按照时限将相关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申请报告》(见《规范》附件)和书面审核意见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四)省级审核。省生态环境厅分批次组织对全省申报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的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抽查,并将核定结果反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具体见附件,特此公告。
附件:山东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规范(试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