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发布能源系统集成战略 38项行动促进氢能储能等技术应用
发布日期:2020-08-04 来源:中国科学院先进能源情报网 浏览次数:5468
在难以脱碳部门推广包括氢能的可再生能源和低碳燃料,构建适合脱碳和分布式能源的能源市场,支持更为集成的能源基础设施。
7月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能源系统集成战略》,作为“欧盟复苏计划”的一部分,提出了促进欧洲能源系统集成以到2050年实现气候中性欧洲的战略规划。欧盟指出,能源系统集成将为欧洲向绿色能源转型提供框架,能源系统应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规划和运行,将不同能源载体、基础设施和消费部门联系起来,这将基于三大支柱,即:以能效为核心的“循环”能源系统;扩大终端用能部门的电气化;在难以电气化的部门推广使用清洁燃料。为此,该战略提出了38项行动,涵盖修订立法、财政支持、新技术和数字化工具的研究和部署、指导成员国的财政措施和逐步取消化石燃料补贴、市场治理改革和基础设施规划、改进消费者的信息获取等方面。关键要点如下:
一、能源系统集成概念
能源系统集成是指通过在多个能源载体、基础设施和消费部门之间建立更紧密的联系,以提供低碳、可靠和资源节约的能源服务为目标,对能源系统进行“整体”规划和运营,并使社会付出最低成本。主要包含三个相辅相成的概念:
(1)以能效为核心的“循环”能源系统。以能效为核心,优先考虑能源强度最低的选择,将废物流重新用于能源用途,并在各个部门之间发挥协同作用。
(2)扩大终端用能部门的直接电气化。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快速增长及其成本竞争力可以满足日益增长的能源需求,例如在供暖或低温工业过程中使用热泵,在交通运输中使用电动汽车,或在某些行业使用电炉。
(3)在直接加热或电气化不可行、效率不高或成本较高的终端应用中使用可再生和低碳燃料(包括氢)。由生物质生产的可再生气体和液体燃料或可再生和低碳氢可以提供解决方案,利用电力、天然气和最终应用部门之间的协同作用来存储波动性可再生能源。例如,在工业过程和重型卡车和铁路运输中使用可再生氢,在航空和海上运输中使用可再生电力生产的合成燃料,或在附加值最大的部门使用生物质。
能源系统集成战略提出了如何加快向更综合的能源系统转型的愿景,该系统以各行业成本最低的方式支持气候中性经济,同时加强能源安全,保护健康和环境,促进增长、创新和全球工业领导地位。将此愿景变为现实需要现在就采取果断的行动,能源基础设施投资的经济寿命一般为20至60年,未来5-10年采取的措施对于建立一个综合能源系统以推动欧洲到2050年实现气候中性至关重要。因此,该战略在考虑各成员国不同起点的前提下,提出了具体政策和立法措施,以逐步形成新的综合能源系统。
二、通过能源系统集成促进清洁能源转型的38项行动
1、以“能效优先”为核心的循环能源系统
(1)更好地应用“能效优先”原则。将采取如下行动:①在实施欧盟和国家法规时(2021年),向成员国发布如何使“能效优先”原则在整个能源系统中应用的指导;②在所有即将实行的相关方法(如欧洲资源充足性评估)和立法修订(如《欧洲跨境能源基础设施法规》<TEN-E>)中进一步倡导“能效优先”原则;③在2021年6月的《能效指令》评估中评估一次能源因子[1],以充分认识到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和供热实现的节能效果。
(2)构建更循环的能源系统。将采取如下行动:①在2021年6月对《可再生能源指令》和《能效指令》的修订中,通过加强对区域供热网络连接、能源绩效核算和合同框架的要求,促进工业场所和数据中心的废热再利用;②通过新的《共同农业政策》、结构基金(Structural Fund)和“环境与气候行动”(LIFE)计划(自2021年起),鼓励利用农业、粮食和林业部门的生物废物和残留物,并支持农村循环能源社区建设。
2、基于以可再生能源为主导的电力系统,加速终端用能电气化
(1)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供应的持续增长。将采取如下行动:①通过《海上可再生能源战略》以及后续的监管和融资措施,确保海上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经济高效规划和部署,考虑在现场或附近制氢的潜力,并加强欧盟在海上技术领域的工业领导地位(2020年);②在2021年6月对《可再生能源指令》的修订中,探索建立与可再生能源电力相关的“最低强制性绿色公共采购”(GPP)标准和目标,并通过LIFE计划进行能力建设融资;③评估《可再生能源指令》(2021年6月),解决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电力供应的剩余障碍,使之符合终端用能部门的需求增长。
(2)进一步加快能源消费电气化进程。将采取如下行动:①作为“革新浪潮”(Renovation Wave)计划的一部分,利用欧盟所有可用资助,包括“凝聚基金”(CohesionFund)和“投资欧洲”(InvestEU),进一步推动建筑供热电气化(特别是通过热泵),部署建筑物可再生能源,并推出电动汽车充电点(2020年起);②制定在交通运输、建筑和工业供热和制冷等领域使用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更具体措施,尤其将通过修订《可再生能源指令》以及制定部门目标加以实现(2021年6月);③通过“地平线欧洲”和“创新基金”资助工业部门低温过程热电气化试点项目(2021年);④在修订《工业排放指令》时,评估支持工业过程进一步脱碳的方案,包括通过电气化和能效(2021年);⑤建议修订汽车和货车的碳排放标准,以明确从2025年起向零排放交通转型的路径(2021年6月)。
(3)加快推出电动汽车基础设施,确保新负荷的集成。将采取如下行动:①在2025年之前,利用欧盟现有资助工具(包括“凝聚基金”、“投资欧洲”和“连接欧洲设施”<ConnectingEurope Facility>)支持建设100万个充电站,并定期就资助机会和监管环境进行沟通,以推出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从2020年起);②通过将来的修订版《替代燃料基础设施指令》,加速推广替代燃料基础设施(包括电动汽车),加强互操作性要求,确保充足的客户信息,充电基础设施的交叉可用性,以及电动汽车的有效整合电力系统中的车辆(到2021年);③修订《泛欧运输网络(TEN-T)法规》(2021年前),对充电和加氢基础设施提出相应要求,并通过修订TEN-E法规探索更大的协同效应,以对跨境大容量充电及加氢基础设施提供能源网络相关支持(2020年);④开发用于需求灵活性的网络代码,以释放电动汽车、热泵和其他电力消费促进能源系统灵活性的潜力(2021年底开始)。
3、在难以脱碳部门推广可再生和低碳燃料(包括氢能)
将采取如下行动:①在《可再生能源指令》等现有法规基础上,基于全生命周期温室气体减排和可持续性标准,为所有可再生和低碳燃料提出一套全面的术语体系,并为此类燃料建立一个欧洲认证体系;②考虑通过修订《可再生能源指令》在特定的终端部门(包括航空和海事)中设立最低份额或配额(2021年6月),并通过“航空燃料和海运燃料”倡议(REFUEL Aviationand FUEL Maritime)酌情加以补充(2020年);③通过“地平线欧洲”、“投资欧洲”和LIFE计划以及欧洲地区发展基金,促进对生产和消费可再生和低碳燃料的综合碳中性产业集群旗舰项目的融资(2021年起);④通过“地平线欧洲”计划刺激可再生氢生产化肥(2021年起);⑤通过“创新基金”,示范并扩大碳捕集用于合成燃料的生产(2021年起);⑥在健全和透明的碳核算基础上,建立脱碳认证监管框架,以监测和核实脱碳的真实性(到2023年)。
4、构建适合脱碳和分布式能源的能源市场
(1)促进所有能源载体的公平竞争环境。将采取如下行动:①向成员国发布指导意见,解决电力的高征税项和征费问题,确保各能源载体价格中非能源成分占比的一致性(到2021年);②通过修订《能源税收指令》,使能源产品和电力的税收与欧盟的环境和气候政策保持一致,并避免对用于储能和氢气生产的电力被双重征税;③在能源部门和成员国之间提供更加一致的碳价信号,包括通过一项可能的提案将排放交易机制扩展到新的部门(到2021年6月);④逐步取消直接化石燃料补贴,包括通过审查国家援助框架和修订《能源税收指令》(从2021年起);⑤确保在公共支持的情况下修订国家援助框架以支持经济高效的脱碳(到2021年)。
(2)调整天然气监管框架。将采取如下行动:①审查立法框架,以设计一个适合可再生气体的竞争性脱碳天然气市场,包括增强天然气客户的信息和权利(到2021年)。
(3)改进用户的信息获取。将采取如下行动:①在《气候公约》的背景下,发起一项有关能源客户权利的消费者信息运动(到2021年);②改进向用户提供工业产品(尤其是钢铁、水泥和化学品)的可持续性信息,将其作为可持续产品政策倡议的一部分,并酌情通过补充立法提案(到2022年)。
5、更为集成的能源基础设施
将采取如下行动:①确保TEN-E法规(2020年)及其修订版(2021年)完全支持一个更加综合的能源系统,包括加强能源和交通基础设施之间的协同作用,以及实现2030年电力互联互通15%的目标;②审查十年网络发展计划(TYNDP),确保与欧盟的脱碳目标和跨部门基础设施规划完全一致;③通过修订《可再生能源指令》和《能源效率指令》提出更严格的义务(2021年6月)以及为旗舰项目融资,加快对智能、高效、基于可再生能源的区域供热和制冷网络的投资。
6、数字化能源系统及支持创新框架
将采取如下行动:①实施数字化能源行动计划,为数字能源服务开发一个竞争性市场,确保数据隐私和主权,并支持对数字能源基础设施的投资(2021年);②制定电力网络安全的网络法规,其中包含特定行业的规则,以增强跨境电力流、规划、监控、报告和风险管理的弹性和网络安全(到2021年底);③通过在欧盟范围内访问数据的互操作性要求和透明程序的实施法案(2021年);④发布新的清洁能源研究和创新展望,以确保研究和创新支持能源系统集成(到2020年底)。
[1] 一次能源因子(PrimaryEnergy Factor)指为产生单位终端能源(电或热)而消耗的一次能源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