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规范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行为再出招
发布日期:2020-09-02 来源:山西日报 浏览次数:278
记者8月27日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日前该厅印发《关于印发〈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以
下简称《自由裁量基准》)。它与此前发布的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3个办法一并将
于9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全面规范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行为。
下简称《自由裁量基准》)。它与此前发布的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3个办法一并将
于9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全面规范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行为。
《自由裁量基准》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在逐条汇总、梳理、分析现行涉及行政处罚的374条法条的基础上,编制而成140多个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表,涵盖了建设项目、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辐射污染和其他类等七个部分。
在计算方法上,采用自由裁量基准浮动百分比赋值模式,即根据违法行为的各裁量要素设定若干裁量因子,按照不同的情节和危害程度确定各项裁量因子的百分值区间。
《自由裁量基准》体现了我省特点,突出对重污染行业、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创造性地全面细化免予处罚和从轻、从重处罚的规定;明确“主观恶性的客观化”裁量依据;更全面满足了基层执法工作需要,每个裁量基准表中均简述违法行为,方便执法人员使用,并列举了该行为可能涉及的除了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措施,供现场执法人员和案件审查人员参考。
《自由裁量基准》的出台,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一并形成了生态环境执法领域规范性文件,基本覆盖了生态环境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各工作环节,在规范生态环境执法的同时,也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提高执法透明度、强化执法公信力起到积极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