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征求意见:钢铁等超标排污加倍收税
发布日期:2015-06-15 来源:中国煤炭资源网 浏览次数:607
6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将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
为促进形成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发展方式和消费模式,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在研究、吸收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5年7月9日前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稿所称重点监控纳税人,包括钢铁等重点污染行业的纳税人及其他排污行业的重点监控企业。
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
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新环境保护法等要求,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3倍计征。
关于征收管理,按照“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征求意见稿规定对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和非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环保部门和税务机关建立相关信息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