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相关部门及重点企业实施了约谈,推动解决了一大批问题,也起到了很好的警示震慑作用。
此次修订的新办法,确立了约谈原则、梳理了约谈情形、规范了约谈流程、明确了约谈整改要求,将约谈行为规范化、制度化,也为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约谈工作提供了指导和借鉴。笔者认为,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约谈时,既要在原则和程序上与国家保持一致,也要体现出省级工作的特点。
首先,定位要精准。生态环境保护约谈,是一种谈话提醒式的行政措施,虽有一定“惩罚”意味,但并不是一种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因此,在面对诸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恶化、发生重特大生态环境突发事件等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时,约谈往往以信息公开为侧重点,作为附加手段与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立案查处、责任追究等措施一并进行。从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约谈的属性和实际应用来看,约谈不宜单独作为结果评价的措施手段,而应聚焦于过程管理,重点关注工作方案计划是否科学合理、工作开展是否达到序时进度、是否存在重大隐患等,以及是否存在“一刀切”、群众反映强烈问题解决不力等生态环境领域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提前介入”,把约谈作为“治未病”“敲警钟”的有效手段,充分发挥其推动工作、解决问题的作用。
其次,体现帮扶指导的精神。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约谈时,约谈方既要指出相关问题、开展提醒谈话,也要提出整改建议,共同推进问题整改。在约谈准备阶段,约谈方应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核查,全面了解情况,深入分析原因,谋划对策办法。在约谈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被约谈方情况说明和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发挥上级部门的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积极帮扶指导解决问题,提出可操作性强的约谈建议,避免出现只提要求、不想办法的情况。
最后,要紧盯问题的整改落实。约谈方应将约谈整改事项纳入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范畴,明确整改方案审定、定期调度、现场抽查、验收销号等工作程序,确保每个环节都有规矩、每个问题都有着落,不能“一约了之”“不问实效”。约谈方要指导被约谈方按要求制定约谈整改方案,并对约谈整改方案进行审查,对发现约谈方案达不到要求的,应督促其重新制定。对约谈整改事项应定期调度、抽查,并在被约谈方上报完成整改后组织现场核查、验收,确保约谈事项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