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要求,到2022年,营造有利于气候投融资发展的政策环境,气候投融资相关标准建设有序推进,气候投融资地方试点启动并初见成效,气候投融资专业研究机构不断壮大,对外合作务实深入,资金、人才、技术等各类要素资源向气候投融资领域初步聚集。
到2025年,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投资、金融、产业、能源和环境等各领域政策协同高效推进,气候投融资政策和标准体系逐步完善,基本形成气候投融资地方试点、综合示范、项目开发、机构响应、广泛参与的系统布局,引领构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气候投融资合作平台,投入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资金规模明显增加。
指导意见提出,强化金融政策支持,完善金融监管政策,推动金融市场发展,支持和激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气候友好型的绿色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发展战略、风险偏好等因素,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重大气候项目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气候友好型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和再融资。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推动小微企业和社会公众参与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有效防范和化解气候投融资风险。
指导意见指出,稳步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建设,不断完善碳资产的会计确认和计量,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风险管控机制,逐步扩大交易主体范围,适时增加符合交易规则的投资机构和个人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机构及资本积极开发与碳排放权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序探索运营碳期货等衍生产品和业务。探索设立以碳减排量为项目效益量化标准的市场化碳金融投资基金。鼓励企业和机构在投资活动中充分考量未来市场碳价格带来的影响。
同时要求,进一步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和外资企业在气候投融资领域的务实合作,积极借鉴国际良好实践和金融创新。支持境内符合条件的绿色金融资产跨境转让,支持离岸市场不断丰富人民币绿色金融产品及交易,不断促进气候投融资便利化。支持我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到境外进行气候融资,积极探索通过主权担保为境外融资增信,支持建立人民币绿色海外投贷基金。支持和引导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中国境内的气候投融资活动,鼓励境外机构到境内发行绿色金融债券,鼓励境外投资者更多投资持有境内人民币绿色金融资产,鼓励使用人民币作为相关活动的跨境结算货币。
指导意见明确,开展气候投融资地方试点,按照国务院关于区域金融改革工作的部署,积极支持绿色金融区域试点工作。选择实施意愿强、基础条件较优、具有带动作用和典型性的地方,开展以投资政策指导、强化金融支持为重点的气候投融资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