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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轩:实现碳中和要谨防“灰犀牛”“黑天鹅”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新华社  作者:王志轩  浏览次数:241
           

在能源电力转型中,防止大概率且影响巨大“灰犀牛”事件及小概率高风险的“黑天鹅”事件,也是实现“30-60目标”的应有之义。

习近平主席在今年9月22日及12月12日,两次向全世界宣布:中国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力争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到2030年,中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65%以上,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将达到25%左右,森林蓄积量将比2005年增加60亿立方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将达到12亿千瓦以上。习主席的这两次宣布,标志着中国“国家自主贡献”(NDC)承诺进一步提高(以下简称“30-60目标”)。

“能源安全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对国家繁荣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社会长治久安至关重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关于能源发展的“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战略思想,与党的十九大关于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的要求,以及“30-60目标”是一脉相承的。都是要求以系统性思维来推动能源电力转型,即以保障能源安全为目的,把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率、高效益之间协调统起来,不可顾此失彼。

在《国家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若干重大问题》一文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民经济要正常运转,必须增强防灾备灾意识。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要大力加强防灾备灾体系和能力建设,舍得花钱,舍得下功夫,宁肯十防九空,有些领域要做好应对百年一遇灾害的准备。”

2019年1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专题讲话中提到,“既要高度警惕‘黑天鹅’事件,也要防范‘灰犀牛’事件。”毫无疑问,在能源电力转型中,防止大概率且影响巨大“灰犀牛”事件及小概率高风险的“黑天鹅”事件,也是实现“30-60目标”的应有之义。

新能源大规模应用后,风险不容忽视

研究能源安全问题,主要针对影响能源供应的充足性可靠性、价格可承受性及稳定性因素进行风险概率分析和提出预警及防范的措施等。这里所指的风险,应当是指风险一旦发生,可能会对经济、社会、人民生活的正常秩序产生的极为严重破坏。

以往的能源安全风险,一方面体现在自然灾害、国际金融危机、地缘政治、国际政治经济形、国内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等影响上,尤其是对于对外依存度较高的石油和天然气能源这种风险更为敏感和重要;

另一方面,主要来自于技术风险,尤其是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风险,包括电源与电网不协调,电网不够坚强,以及来自于生产运行操作等技术层面。

由于我国政府、行业、企业对煤炭、石油、燃气、电力等能源供应中安全风险防范和能源价格波动的安全风险防范高度重视,有系统性应对措施,总体效果卓著,使得我国这个世界上最大的电力系统没有出现大的能源电力安全问题。

在“30-60目标”下,由于可再生能源将大规模、大比例进入能源电力系统,使得能源安全问题的性质在发生着新的重大变化。

新能源大规模应用后,就全国而言能源自主供给比例加大,可以逐步减轻由能源对外依存度大带来的各种风险;就局部而言,也会降低一些地区在传统能源配置方式下能源借给不足的风险。

但是,一种风险却骤然加大。

这种风险主要由两类情况构成,第一类情况是大概率事件造成的风险,即“灰犀牛”事件。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发电的波动性、不稳定性、随机性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造成的影响。

在小范围、低比重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中,日周期和季节性高峰时段的影响原则上不能称为能源电力安全风险。但随着大比例再生能源的发展,电力系统难以满足安全稳定要求,发生大面积电力系统崩溃风险的概率增大,使短周期的风险叠加酿成能源安全大风险。

第二类情况是由小概率自然现象引起的能源安全大风险,即“黑天鹅”事件。如大面积、持续性长时间的阴天、雨天、静风天对光伏、风电为主体的电力系统造成重大电力断供风险。

对“黑天鹅”事件,认识有待提高

对“灰犀牛”事件,电力行业尤其是电网方面已有高度认知,且对策研究较多,但仍然处于破解难题阶段。

而对“黑天鹅”事件,各方面的认识远远不够,国家体制性、战略性的对应也几乎是空白。对未来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到底多大,不同专家的看法分歧很大,一些专家认为是接近百分百,而有些专家认为化石能源发电仍占较大比例,造成这种分歧的原因很大程度反映出对新的能源安全风险认知的不同。

传统的电力不足造成的严重缺电主要是制约经济发展,对于大比例可再生能源发电来说,“黑天鹅”事件虽然是小概率事件,但一旦发生破坏性很大,对经济社会和日常生活将带来灾难性风险。

对“黑天鹅”事件认识不足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传统的能源安全风险防范与传统的能源电力发展模式相匹配。如传统的电力供应安全体系,是建立在以煤电、水电、气电、核电为基础的“源随荷动”的模式之上的,“源”供应的安全性稳定性决定了电力系统的整体的安全性。

二是由于可再生能源发电虽然过去十年发展速度很快,但占比仍然不大,装机占比约20%,但电量占比不到10%,电力系统仍然是一个以煤电为主体的电力系统,煤电发挥着兜底保障作用,从煤电利用小时下降也可以明显看到煤电对电网安全的支撑作用。

三是虽然发生了“黑天鹅”事件的自然条件,但并没有造成大大的影响。尽管在一些地区,已如利剑高悬,但全社会并没有意识到“黑天鹅”的逼近。

四是决策者、电力系统、新能源企业等不同主体,对这种风险性质的认识仍停留在技术层面,认为是电力系统甚至是电网的技术性问题。对于大面积、长时间天气原因造成的新的能源电力安全风险,仅靠电力系统、电网企业是不可能独立防范的。

要深刻认识“黑天鹅”事件是以大面积供应短缺为主要特征与电网安全稳定相叠加的复合型的风险,这种风险是不以人的意愿而转移的自然规律引起的。当终端能源电力化程度越高、光伏风能发电占比越高范围越大、气候变化引起的气象要素的变化越大、具有长期性可调节电源越低,这种风险就越高。

这种大面积、长时间的气象条件的风险,其发生的频率如何,只要简单查阅有关信息资料就可以做出直观判断。

如去年3月份中国天气网信息称,“去年12月以来,武汉、长沙、合肥、南昌等地太阳流浪70天,日照时数为近60年来最少”,“贵阳、杭州、武汉、长沙、合肥、南昌10天里有8至9日天阳光难觅,南京、上海在7天左右”。

解决重大的能源安全风险说到底是风险与经济性的平衡问题。人类社会之所以要应对气候变化,归根结底是避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风险,因此,要有预防“百年一遇”风险和“宁可十防九空”的准备。

守住能源电力安全底线,政策作用不可替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颁布的十多年间,在大力推进以风电、光伏为主体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我国积累了丰富的政策经验。扶持政策直接引导了我国新能源发展达到世界第一,技术水平总体进入世界第一梯队。

与此同时,发展中也积累了一些矛盾和问题,有些已经大规模出现,有些还在爆发的前夜,有些埋藏了隐患。

如新能源发展中的补贴拖欠问题,煤电灵活改造的投资回收机制问题,储能价值的体现问题,机组安全备用的政策落实问题,能源转型成本的分摊机制等。这些都是能源转型中遇到的新情况,产生的新问题,也是“学费”的一部分。

面对“30-60目标”,如何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守住能源电力安全的底线,政策的作用不可替代。总体来看,我们还处在能源电力转型的初期,政策设计要针对这时期的特点,政策的根子上要正,导向要明,具有一定灵活性,好钢要使在刀刃上。

首先,要明确政府和市场主体在保障能源电力安全中的责任。责任是政策的“靶心”,只有责任明确才能精准施策。

对于保障能源电力安全、防范大灾大难这样的世纪性任务,政府责任无可替代。

政府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安全风险防范战略、规划的制定,并将其体现在能源电力发展的各个重要环节之中;分解中央政府、各级地方政府在安全中的责任;领导、协调各级政府部门及全社会各方面预防风险。

其次是完善以能源商品属性为导向的电价政策。“30-60目标”实现过程,必然也是以电价为引导能源电力转型过程。

历史表明,中国电力改革史就是一部电价改革史,电价顺则电力发展顺利,反之亦然。如中国燃煤电厂的污染控制水平和过程、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速度等与电价政策导向是完全一致的。

能源电力转型中的各种风险控制成本就是能源转型的成本,且最终必然要传导到终端电力用户上。对于与电网相连接的电源来讲,只计算发电端的电量成本并以此衡量是否“平价”,对估计电力转型成本的大小和艰难程度是不正确的,对防范电力转型中的风险防范是不利的。

没有将电能全成本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利于用户认识低碳发展的艰巨性,不利于强化节能意识,也会间接影响到碳价格,进而影响到碳市场的正常运行。

电价政策改革要以电能商品属性为依据逐步完善,并完善交叉补贴,政府高度重视系统支撑和风险防范的成本传导。

再次,要深入研究在能源电力转型和风险防范中电网的作用,出台相关政策。“30-60目标”对于电网的作用应当重新评估,电网格局应当重新布局。

当前进行的电力体制改革框架设计,主要是把电网看成电力系统的“中间”环节,看成只是一个输电的通道。这种认识在能源电力转型中需要进行大的调整。

可再生能源的大比重接入、各种储能大规模应用、分布式微网与电网相接、巨量电动汽车充电、区域间基于维护电力系统的稳定性及风险防范的电力资源配置等,都使得电网的功能和作用发生重大变化。与此相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应当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使电网在能源电力转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最后,关于“十四五”规划中的政策定位。传统的五年计划与今日的五年规划已经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

在市场机制下,有什么样的政策导向就会有什么样的结果,这也是为什么“十三五”规划有的很快就完成了(如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划),有的规划却相差很远(如煤电机组的灵活性改造完成不到三分之一)。

“十四五”规划的重点应当是提出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目标相一致的指标体系、划定关键要素的底线和边界(如风险防范)、在边界内给出规划指标的预期性数量范围、明确国家(政府)支持的重大科技迎新项目和示范项目、提出政策框架甚至具体政策。

在能源电力转型初期,新能源发展、储能技术和低碳发展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虽然日新月异,但与传统的能源电力的竞争还存在较大差距,政策体系也很不完备。在“十四五”期间,政府应当继续在规划、政策、标准方面,营造支持创新的良好市场环境,有针对性改革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天不言而四时行,地不语而百物生”。在积极推动能源电力转型过程中,我们不能违背能源电力转型的客观规律,一方面要对“30-60目标”充满信心,对未来的技术发展充满信心;另一方也要系统考虑,脚踏实地,做好能源电力转型中的“灰犀牛”“黑天鹅”事件的防范。

(作者:王志轩/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党委委员、专职副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