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相关歧视性政策 让生物质能享受公平待遇
发布日期:2021-03-11 来源:中国城市能源周刊 作者::张金梦 浏览次数:292
我国生物质资源尤为丰富,可再生、清洁低碳的生物质供热,对减碳、降碳,替代不可再生的天然气等化石能源及实现碳中和具有重要作用。
但由于国家标准的缺失,加之各地方政府对生物质供热的要求过于严苛,导致生物质供热难以推广。
为此,两会期间,全国工商联在其提交的集体提案中建议,发展生物质供热要制定独立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鼓励生物质资源丰富的地区“优先支持、发展生物质能”,要让生物质能的政策享受与风、光、水、核等一致且公平的待遇。
按照国家设定的排放标准要求,生物质燃料供热应该执行的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的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但标准中并未像燃油锅炉、燃气锅炉一样,设立独立的生物质锅炉排放标准,且排放标准要求偏低,致使各地方政府对生物质供热的推广产生质疑,甚至将生物质燃料划分到与煤同类的高污染、被淘汰的行列中。
国家标准的缺失,以及各地方政府对生物质供热的要求过于严苛,导致很多适宜发展生物质的地方难以推广生物质供热。很多省市对生物质燃料供热采用了更高级别的天然气特别限值排放要求,有的省市还提出超低排放的标准。
对此,全国工商联建议:
一是制定独立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生物质供热作为可以有效解决“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供暖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典型问题,建议尽快起草(修改)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符合国情的生物质供热独立排放标准;
二是按照地域分级设立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生物质供热排放标准时,可以综合考虑地域属性,建立“农村乡镇”“县域”“城市建成区”三个排放标准。各级政府在严格划分区域限制政策的同时,根据分级排放标准的要求,重新调整生物质锅炉关停和改造措施。
对于生物质资源丰富的地区或者有农林废弃物处理需求的地区,要“优先支持、发展生物质能”,清理歧视生物质非电领域的相关政策,特别是要彻底清除“关于在‘天然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等‘两网覆盖区’禁止新(改)建、限期取缔生物质锅炉”等不合理的歧视政策;要让生物质能享受与风、光、水、核、生物质热电联产、煤改气、煤改电等一致且公平的待遇,切实做到“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宜生则生”,让“就地消纳、能源替代补充”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