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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首起环境公益诉讼案原告胜诉
发布日期:2015-11-03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李万祥  浏览次数:226
       记者从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获悉,10月29日上午9时,福建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国新《环保法》生效后的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一审开庭宣判。

法院认定被告谢某、倪某、郑某、李某行为具有共同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判令四被告五个月内清除矿山工棚、机械设备、石料和弃石,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生态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修复;共同支付原告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

该案原告是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由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支持起诉,第三人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参加庭审。

法院认为原告自然之友与福建绿家园是符合环保法规定具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资格的社会组织,并且承认了自然之友在2010年6月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注册之前所从事的环境保护工作也符合法律规定。另外,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全额律师费用及办案相关差旅费。

据悉,该案是一起破坏生态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谢某等违法开矿,严重破坏了周围的天然林地,被破坏的林地不仅本身完全丧失了生态功能,而且影响到了周围生态环境功能及整体性,导致生态功能脆弱或丧失。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公益诉讼条款首次将“破坏生态”的行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因此,该案也是依据新《环保法》立案的第一例生态破坏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原告自然之友代理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诉讼部部长刘湘表示,判决中,法院支持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且认可了原告委托生态评估公司做出的评估报告,对专家意见予以采信,这有很好的引导和示范意义。专家意见在国外的环境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明效力,在我国环境诉讼中还鲜有这样的对专家意见予以采信的判例。专家意见作为有效证据不仅可以增强判决的科学性,并且可以大大减少原告的举证成本,避免原告陷于成本高昂的司法鉴定程序。

原告自然之友代理人、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部门总监葛枫认为,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原告全额的律师费用和办案的必要费用,这是对环保组织及其代理律师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所付出劳动的认可。这如果能作为机制固定下来,将在很大程度上鼓励环保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有助于提高公益律师代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积极性。此外,经原告申请,法院准予原告免交诉讼费用,这也帮助本不宽裕的社会组织减轻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经济负担。本案是环境生态破坏第一案,它的审理、判决和执行具有代表性,作为原告,我们希望能够参与到后期的执行过程中,也希望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在后期的执行过程中起到监督的作用。

本案是自然之友基金会发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支持的第一起开庭宣判的环境公益诉讼,据了解,今年1月至今,该基金已支持福建绿家园等四家环保组织提起的10起环境公益诉讼案,涵盖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生态破坏等领域。本专项基金将持续支持更多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个案。

从2005年开始倡议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来,2011年自然之友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破冰第一案”——云南铬渣案(该案仍在审理中)。2014年,历经四次修订实施的新环保法正式在中国打开环境公益诉讼的大门,作为符合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数百家社会组织之一的自然之友在新环保法实施后继续推动以法律手段保护环境的里程碑事件。而昨天,正是自然之友创始会长梁从诫先生逝世5周年纪念日。梁先生于2005年全国两会提出建立环保公益诉讼制度的提案,历经十年,在一代代自然之友的持续推动下,终于迎来了第一份判决书。自然之友呼吁社会公众关注环保,共同努力推动环境的改善。

从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截至2015年10月,自然之友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已获得立案6起,其他5起案件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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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吴昊

标签: 自然之友 环境公益诉讼 新环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