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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售电侧放开 激发市场活力
发布日期:2015-12-30  来源:发改委  浏览次数:245

按照中发9号文精神,《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当前电力市场存在的问题与矛盾“对症下药”,对售电市场建设的下一阶段发展进行顶层规划再设计及制度重构,明确售电侧市场主体及相关业务、保底和普遍服务机制、售电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机制、市场化交易机制、售电市场信用体系与风险防范机制、组织实施等方面,对推进售电侧放开做出统筹规划和全面部署。

售电侧放开的核心是赋予用户自由购电选择权。售电侧放开直接面向用户,对售电市场进行重构,引入多元化的售电主体,打破电网企业单一购售电局面,不仅让用户有更多选择,同时促进售电服务质量和用户用能水平提升,是我国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亮点之一。

一、明确界定售电侧市场主体及相关业务,激发服务模式不断创新

《意见》明确界定售电侧市场主体及相关业务,用户既可以按市场价格选择售电公司购电,也可以继续按政府定价从电网企业购电。符合条件的大用户还可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用户拥有更多购电选择,用电更加便利,可以根据自己的个性化需求进行差异性选择,获得更加优质的服务。例如,有些用户选择价格更经济的售电公司,有些注重环保的用户可能选择购买绿色电力,有些用户可能选择售电公司提供定制服务或专属解决方案。大用户参与批发市场竞争,增强了市场中的议价能力,可与发电企业签订长期购电合同,有助于优化用能成本。售电公司为吸引各类用户,除了在价格上进行竞争,还将不断进行电力销售产品和服务创新,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电咨询等增值服务。从国外来看,美国得克萨斯州售电侧放开后,出现了15个类别、300多种不同产品和服务。

售电侧市场主体是售电市场的细胞,《意见》聚焦市场主体,明确界定售电侧市场“都有谁、做什么”,各市场主体权责明晰,业务界面清晰,破解机制约束,能够增强原有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创造活力,激发新增市场主体的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的优势和积极性,不断创新服务模式。

二、建立完善的保底和普遍服务机制,有力贯彻保障民生的原则

《意见》明确,电网企业承担营业区内保底供电义务,按照政府定价向居民、农业及公益性等用户供电,当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或无法提供售电服务时,电网企业在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电的前提下,按规定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同时,电网企业还承担营业区内电力普遍服务义务,承担解决无电地区用电任务。

通过建立完善的保底供电和普遍服务机制,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继续执行政府定价,保障了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使得无议价能力用户不仅有电可用,同时价格相对平稳,贯彻了中发9号文深化电力体制改革 “坚持保障民生”的基本原则。

三、构建严格的售电侧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机制,保障售电侧市场运行质量

《意见》对售电公司、市场化用户准入条件建立了公平开放透明的准入机制,售电公司和市场化用户都应进入省级政府公布的年度目录,并在交易机构注册。其中,售电公司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所申请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设备、场所和从业人员;市场化用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国家节能环保标准。考虑改革初期配套政策、监管机制和信用体系还有待持续完善,为培育合格的售电主体,保障用户服务水平,准入门槛的设置不宜过低,确保其具备从事售电业务相适应的财务、技术、人员等条件。同时,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交易规则和破产倒闭的市场主体,须强制退出市场,列入黑名单,不得再进入市场。

售电侧市场的运行质量和市场活力取决于各市场主体的质量和活力,适当提高准入标准,让具备条件的售电公司和用户参与市场,各市场主体在同等准入条件下优胜劣汰,增加了电力市场的买方和卖方,在平等的市场内各自创新,通过竞争促进各类电力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提升服务,使广大用户从改革中直接受益,真正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保证售电市场的高效运行。

四、建立完善的市场化交易机制,保证市场有序运营

《意见》建立了完善的市场化交易机制,对交易方式、交易要求、交易价格、结算方式做出了具体规定,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用户等市场主体,可以选择自主双边交易,也可以选择通过交易机构集中交易,分布式电源或微网的用户可委托售电公司代理购售电。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组成。同时,由电力交易机构提供依据、电网企业进行结算,既保证了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又可以有效防范电费资金风险,有利于改革的平稳推进。

完善的市场规则,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减少对电力交易过程中“拉郎配”这种直接干预,通过发电侧和售电侧竞争,发电和售电价格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还原电力商品属性,能够为电力市场的有序运营提供坚强支撑,激励市场主体有更多活力和更大空间去拓展新业务,提升服务质量。

五、建设售电市场信用体系与风险防范机制,稳妥推进售电侧放开

《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针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政府可在紧急情况下对市场进行强制干预。售电市场信用体系与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设,能够增强售电侧放开改革既有市场活力,又有控制力,坚持了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从而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放开改革。

推进售电侧改革贯彻落实了中发9号文的改革要求,同时也考虑了目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新环境、新问题、新要求,《意见》的各项工作部署将为我国售电市场改革发展释放新的活力,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及资源配置能力,也将使市场参与各方获得改革红利,极大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开启我国售电市场建设的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