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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力量治霾是职责所在 合乎国法顺应民意
发布日期:2016-01-15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作者:陈发明  浏览次数:191
       一些城市的成功探索和实践表明,对于雾霾这样的顽疾沉疴,通过强有力的“铁腕”措施来落实法律规定,不仅能取得明显的治理效果,广大群众对此也喜闻乐见。所以,行政力量治霾,既合乎国法,也顺应民意,当是职责所在。

新年伊始,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河北开展环境保护督察试点工作,受到普遍关注,点赞者、期待者踊跃。但也有个别声音认为治理雾霾要靠产业转型、法制完善,不能过度依赖行政力量。甚至有人提出,国外的伦敦、洛杉矶等曾经的重污染城市治理雾霾走过了三四十年的漫长过程,我们不能用行政力量实现蓝天常驻。

笔者认为,这种把正常的行政履职当做“过度依赖”的观点,将行政履职与法制完善、产业转型对立起来,是站不住脚的。首先,环保督察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强化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制度安排,督促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有力措施。其次,行政力量作为治霾主力军的地位是法律赋予的,在被称为“史上最严”新环保法的70条全文中,有40条内容涉及各级人民政府和环保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了行政力量对环保的监督、奖惩、管理等方面的责任。第三,包括雾霾在内的一些地方的环境污染问题,恰恰是因为相关地方不作为、乱作为,为了追求政绩而对污染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在利益驱使下与污染企业同流合污。在这些地方,行政力量不是过度了,而是失位了。

判断一项工作中行政力量是否过度,并不是靠一些不切实际的对比和凭空臆想,而是要看其是否符合客观规律、是否符合国法民意、是否造成不良后果。一些城市的成功探索和实践表明,对于雾霾这样的顽疾沉疴,通过强有力的“铁腕”措施来落实法律规定,不仅能取得明显的治理效果,广大群众对此也喜闻乐见。所以,行政力量治霾,既合乎国法,也顺应民意,当是职责所在。行政力量天然的不可替代性,决定了它应该是、也必须是治霾主力军。

治霾是一场攻坚战,需要行政力量当“冲锋队”。梳理伦敦、洛杉矶等国外城市的大气治污历程不难发现,所谓耗时数十年,其实大部分时间是在协调各方面利益,真正的治污,是从《空气清洁法案》等相关法律的颁布开始的。法律就像一把利剑,束之高阁只会蒙尘生锈,只有握在战士手里才能发挥威力。新《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因此,行政力量是环境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也理所应当冲在治理环境的第一线,这既是法律规定的职责,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力。

治霾是一场整体战,需要行政力量当“调度员”。雾霾成因复杂,是自然条件、产业结构、能源结构、消费结构、技术条件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雾霾看似是环保问题,但本质上是关乎经济发展全局的问题。因此,治理也要放眼全局,从产业转型升级、相关技术进步、消费观念转变、能源结构调整等各方面入手。要下好这盘棋,只有依靠行政力量,才能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市场资源和公共资源,协调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共生发展。

治霾是一场持久战,需要行政力量当“主心骨”。雾霾不是短期形成的,治霾也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在这场治霾持久战里,必须把行政力量作为“主心骨”,既要拿出雷霆万钧的短期措施治标,也要通过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产业升级等长远举措来治本。

治霾也是一堂“普法课”,需要行政力量当“宣传员”。法律既有制裁功能,也有引导、教育、规范等作用,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所以,在治霾过程中,行政力量不仅要依法履职,也要做好普法宣传,通过执法实践,真正树立起法律的权威,让偷排偷放者不敢有侥幸之心,让污染企业无立足之地,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注环保、人人投入环保的氛围,从污染源头和观念源头入手,彻底扭转大气污染久治不愈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