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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用地将迎哪些利好?
发布日期:2016-01-25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浏览次数:207

集中力量开展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是以公共产品投资促进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进一步做好水利水电工程用地管理工作,积极做好用地保障和服务,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能源局于1月8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项政策立足于解决哪些问题?对水利水电建设将带来哪些利好?近日,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做好用地保障,发挥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多重作用

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指出,水利水电工程用地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相比,有其特殊性:一是占地面积大,特别是淹没区用地面积非常大。据统计,“十二五”期间,国务院批准重点项目用地约1175万亩中,水利水电工程用地达350万亩,占比近30%。二是前期论证工作和施工建设时间长,导致建设周期非常长。三是移民安置和设施迁建等工作量大。

因此,相关部门对这一类用地专门作出规定。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一直以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用地报批执行2001年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原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征地补偿安置执行国务院2006年颁布的《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的深入,资源保护任务加重,有关政策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需要。

2015年的中央1号文件提出,“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耕地占补平衡实行与铁路等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同等政策”,对改进水利工程征地工作提出了要求;同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今后几年将集中力量建设一批重大水利水电工程,征地任务繁重。

耕地保护司负责人表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进一步做好水利水电工程用地管理工作,积极提供用地保障,有必要针对目前水利水电工程征地和用地报批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完善有关政策。为此,国土资源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能源局认真研究,实地调研,对当前水利水电工程用地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梳理分析,从用地保障和改进管理的角度,明确了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有关意见。

坚持问题导向,立足解决水利水电工程用地中的主要问题

“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于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是制定《意见》的主要标准。”耕地保护司负责人说,总体看,当前水利水电工程用地中主要存在四方面问题。

一是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存在不合理性。按照《条例》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按被征收耕地年产值的16倍进行补偿。而自200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后,国土资源部已指导各省(区、市)制定并公布实施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提高了征地补偿水平,水利水电工程与之相比存在差距,存在不合理性。

二是耕地占补平衡资金安排有缺口。《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区、移民安置和专项设施迁建工程耕地开垦费按省级政府规定下限标准收取,水利工程库区淹没用地耕地开垦费按规定下限标准的70%收取,水电工程库区用地按规定下限标准的80%收取,资金安排有缺口。随着各地耕地后备资源的日趋紧缺,补充耕地成本也不断增加,项目补充耕地资金安排不足,要求地方政府补齐,难度越来越大。水利水电工程仍按上述文件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已不符合实际,难以做到耕地占补平衡。

三是用地报批要求需要改进完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区、移民安置、专项设施复(改)建等用地有其特点,在用地报批上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由于一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受位置和地形条件影响,前期勘探论证时间长,用地有特殊需要,需要有针对性地进一步明确支持政策,提供用地保障。

四是水库水面用地政策需要区别对待。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形成的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水面属于建设用地,需占用大量建设用地规划规模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地方落实难度大,导致有的水利水电工程仅办理了坝区用地手续,库区用地难以报批。考虑到水库水面没有建筑物、构筑物,在形态上不同于一般建设用地的特性,需要实事求是地改进用地管理,实行差别化政策。

释放用地政策红利,为水利水电项目建设提速做好保障

耕地保护司负责人表示,本着既要有效保障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理用地需要,也要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更好地维护群众权益的原则,《意见》提出了五个方面的重点支持政策。

一是实行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耕地占补平衡与铁路等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同等政策。《意见》要求各地足额核算征地补偿费和耕地开垦费并列入项目总投资,水利水电项目征地补偿与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同价,取消了原水利水电工程耕地开垦费按地方规定标准下线70%~80%收取的规定,耕地开垦费与其他建设项目实行同一标准,更好地维护农民权益和促进国家资源保护政策的落实。同时,落实中央有关规定要求,对在贫困地区开发水电占用集体土地的,允许试行给原住居民集体股权方式进行补偿,探索对贫困人口实行资产收益扶持制度。

二是分类保障水利水电工程各项设施和迁(复)建用地。针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时序的阶段性用地需求,《意见》实事求是地分类型明确了水利水电项目前期勘探论证临时用地、工程建设用地以及移民和专项设施迁(复)建用地等用地报批方式,保障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理用地需求。针对水利水电项目移民迁建和专项设施复(改)建用地计划指标紧缺、用地报批难的问题,明确规定由国家统筹安排用地计划,切实解决地方的实际困难。

三是实施差别化用地管理政策。允许水库水面建设用地报批时可不占用建设用地规模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有效解决水库水面用地报批难问题。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特点,在征地报批前期程序上完善了规定,明确对于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或移民安置规划编制过程中,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已就征地履行相关程序、达到征地报批前期工作要求的,用地报批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不再另行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四是支持水利水电工程先行用地。对于国家审批(核准)重点水利水电工程,在具备一定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工程建设范围内的道路、桥梁、生活营区等施工前期准备工程和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等申请办理先行用地。为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对于地方审批(核准)的水利水电项目,但纳入经批准的全国中型水库建设规划、并经有关流域机构审核同意的水利项目,以及纳入经批准的国家水电发展规划的水电项目,允许参照办理先行用地。

五是部门协同,提前谋划工程用地。《意见》从水利水电工程规划引导、项目可研设计和用地审查等方面明确了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的责任,强调工程建设的各阶段、各环节、各方面都要提前安排考虑用地问题,为工程用地提供保障,防止土地规划、计划、用地规模、资金安排等方面论证不足,影响项目用地报批和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