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将实施 涉及环保
发布日期:2016-02-15 来源:浙江网络广播电视台 浏览次数:201
新《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即将在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条例》指出,设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的主要内容涉及三大块,且设区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条例》指出,设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5年8月初和9月底,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决定,温州、金华、台州、湖州、衢州、嘉兴、绍兴、舟山、丽水等设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加上杭州、宁波,浙江省所有设区市均享有地方立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