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次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
——中欧40年合作后的前进之路
(供稿)
2015/07/01
(布鲁塞尔,2015年6月29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同欧洲理事会主席唐纳德˙图斯克、欧盟委员会主席让—克洛德˙容克在布鲁塞尔举行第十七次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
二、双方领导人祝贺中国同欧盟建交40周年,认为双方在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和文化等领域关系发展成就斐然。欧盟支持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中国支持欧盟推动增长、投资和规制改革的努力。
三、双方强调,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对促进和平、繁荣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重申致力于本着相互尊重、平等互信、互利合作的原则,深化和平、增长、改革、文明四大伙伴关系,全面落实《中欧合作2020战略规划》。
四、双方充分肯定《中欧合作2020战略规划》取得的进展,将建立联合评估机制,落实后续工作。双方在此次会晤期间就一系列重点合作领域达成一致,以深化中欧各领域合作,提升双方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全球影响力。
五、 双方对彼此重大倡议,即中方“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以及欧洲投资计划抱有浓厚兴趣。双方领导人决定,支 持“一带一路”倡议与欧洲投资计划进行对接,指示今年9月举行的中欧经贸高层对话探讨互利合作的具体方式,包括通过建立中欧共同投资基金。
六、 双方同意在基础设施领域加强联系,决定建立“互联互通合作平台”,并尽早启动首次会议,以加强信息交流、推动运输无缝联接和运输便利化,对接彼此相关倡议 与项目;在中欧各自政策和融资渠道中明确合作机遇,包括“一带一路”倡议和“泛欧交通运输网”之间的合作;积极寻求对中欧双方均开放的投资机遇;为中国和 欧盟之间的国家和地区可持续和相互衔接的跨境基础设施网络创造良好环境。
七、双方欢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投行)协定”谈判结束,认可欧盟及其成员国的支持。双方强调,亚投行与现有多边开发银行相互补充,以可持续方式解决亚洲基础设施投资的大量需求,期待亚投行早日投入运行。欧盟期待未来与亚投行进行合作。
八、双方强调,密切的经济、货币和金融合作高度重要,对中欧财金对话、中欧央行工作组等合作机制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
九、双方认识到数字经济对各自社会的关键作用,以及在该领域开展紧密合作的重要性,同意深化信息通信技术领域对话与合作。为此,今年9月在北京举行的第五次中欧经贸高层对话将讨论数字经济有关议题。
十、 双方认为,正在进行的投资协定谈判是双边经贸关系中最重要的议题之一。双方欢迎谈判取得的进展,决心加紧努力,尽快达成一个高水平、全面的投资协定。该协 定将包含投资保护、市场准入以及进一步便利投资的其他要素。在2015年底前,双方谈判团队的工作重点是争取就协定范围达成一致,并形成合并文本。商谈并 完成这一全面投资协定将传递双方致力于加强合作并实现更远大雄心的意愿,包括从长远看,在条件成熟时签订深入全面的自由贸易协定。
十一、双方重申,致力于促进开放型世界经济和公平、透明、基于规则的贸易投资环境,确保公平竞争,反对保护主义。双方将充分利用现有双边机制加强沟通,优先采取对话和磋商,必要时通过谈判,处理重大双边贸易摩擦,以找到互利的解决办法。
十二、双方同意将尽快解决未决问题,以早日完成一项全面的地理标志合作协议的谈判。
十 三、双方重申中欧知识产权对话机制的重要作用,积极评价该机制十年来取得的成绩。双方将致力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合作,欢迎签署《关于加强中欧知识产 权对话机制的谅解备忘录》,同意将该对话机制提升至副部级,要求其定期向中欧经贸高层对话汇报合作进展情况,并将打击网络造假和盗版作为优先领域。
十四、双方确认,致力于落实《中欧海关合作战略框架》。加强海关互联互通、开展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打击商业瞒骗,对推进贸易便利化,打击货物非法流动具有重要意义。
十五、双方重申,二十国集团是全球经济合作的首要平台。欧盟支持中国主办2016年二十国集团峰会,推动成功实施二十国集团全面增长战略、就业计划和其他一 致同意的倡议。双方重申,致力于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通过结束多哈回合谈判,以及2015年12月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上宣布《贸易便利化协定》生 效,加强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系。双方同意进一步合作,推动多边和所有诸边谈判取得务实成果。
十六、双方重申,科研创新是经济 和社会发展的动力,在该领域的合作是中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重申加强该领域合作,欢迎在会晤期间举行的第二次中欧高级别创新合作对话所取得的成果。 双方决定在创新政策、科技人才流动和培训、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传播、研究设施共享等方面加强优势互补。双方同意,为共同关心的研究和创新项目建立联合资助 机制,促进和指导中欧相互参与对方科研创新资助计划。
十七、双方欢迎中欧城镇化伙伴关系不断深化,在城市规划设计、公共服务、绿色建筑、智能交通等领域积极开展合作,同意启动新的中欧城市和企业合作项目。双方鼓励加强区域政策对话,逐步拓展试点地区范围,深化结对合作领域,以促进务实有效合作。
十八、双方同意加强合作,应对空气、水、土壤污染等重要环境挑战。各方将按照《中欧水资源交流平台2015-2017年工作计划》,加强该领域合作。
十九、双方认识到,气候变化是人类面临的最大威胁之一,中欧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双方就此发表了单独的联合声明。
二十、双方将致力于加强能源领域合作,共同应对能源安全、全球能源架构、气候变化和环境恶化等多重挑战。为推进合作,双方同意着手制定一份合作路线图,并在未来数月内签署。
二十一、双方认识到人文交流,包括文化、高等教育、青年、语言多样性、性别平等领域合作,对深化相互了解、推动创新创造、促进民间交往至关重要。双方同意于2015年9月在布鲁塞尔举行中欧高级别人文交流对话机制第三次会议。双方支持中欧可持续旅游领域合作进一步发展。
二 十二、双方欢迎就第二轮中欧人员往来和移民领域对话会谈纪要涉及的相关协议与安排路线图达成一致,并立即启动实施该路线图。路线图包括,在2015年底前 完成的第一阶段,商谈和签署互免持外交护照人员签证协议,在路线图所列的中方同意的非领事机构所在地城市开设签证申请中心,就打击非法移民活动开启务实合 作,在第二阶段,商谈签证便利化协议和合作打击非法移民活动协议。
二十三、双方一致认为应深入了解各自法律体系,同意建立法律事务对话机制,在法律领域开展政策交流互鉴与合作。
二十四、双方欢迎欧洲警察署和中国公安部的近期交流活动,以加强双方在打击跨国犯罪领域的合作。
二十五、双方重申,致力于在中欧高级别战略对话框架下加强外交和安全政策交流与合作,继续就非洲、中东、中亚、拉美及军控和防扩散等保持机制性交流。双方同意在双边和多边框架下就反恐问题加强交流。
二十六、双方同意,在成功举行亚丁湾反海盗联合演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防务安全领域合作。中国国防部长即将对布鲁塞尔的访问将为双方深化共同感兴趣领域的合作提供机遇,包括支持非洲和平与安全。
二十七、在联合国成立70周年之际,双方重申,为应对不断增多的全球性挑战,推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在《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基础上建立更强、更有效的多边体系非常重要。双方将致力于在联合国框架下进一步就和平与安全问题开展双边交流与合作。
二十八、双方同意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深化双边和国际人权事务交流,确认将在联合国人权机制框架下开展合作。双方同意于今年11月在中国举行新一轮中欧人权对话,期待欧盟人权事务特别代表同月访华。
二 十九、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合作,确保2015年后发展议程政府间谈判取得成果,期待在第三次发展筹资问题国际会议上成功达成务实成果,以支持该议程的落 实。双方致力于就各自在气候变化、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全球卫生、基础设施等领域发展援助政策的最佳实践进行交流。双方同意与非洲等当地伙伴对接,在发展领 域探讨可操作性的合作。
三十、今年是二战结束和联合国成立70周年。中欧同为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二战后国际秩序的维护者和建设者。双方将继续支持《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原则及其普适性,积极维护安全、发展和人权,致力于推进国际治理法治化,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三十一、双方认为,乌克兰危机只有通过政治手段,并且在充分遵守国际法的基础上,才能得到解决。双方呼吁各方承担责任,充分履行其在明斯克协议中所 做的承诺。双方强调,支持“阿人主导、阿人所有”的和平和解进程。中欧同意继续努力,推动在联合国框架下通过政治协商的方式解决叙利亚、利比亚和也门的严 重危机。
方高度评价由欧盟协调的六国与伊朗的谈判取得的积极进展。
三十三、双方领导人祝贺第十届中欧工商峰会、2015年中欧城镇化伙伴关系论坛、第二次中欧创新合作对话、第六次中欧信息技术电信和信息化对话、中欧知识产权对话机制十周年活动及中欧知识产权对话第十次会议成功举行,积极评价会晤期间双方签署的重要成果文件(附后)。
附件:
第十七次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成果文件清单
1. 《关于加强中欧知识产权对话机制的谅解备忘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欧盟委员会地区与城市政策总司全面深化中欧区域政策合作谅解备忘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共同体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续签协议
4. 《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欧盟委员会关于受欧洲研究理事会资助项目接受中国科研人员来访合作的实施协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欧洲联盟关于实施《中欧联合海关合作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欧洲共同体关于海关事务的合作和行政互助协定〉下建立中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和欧洲联盟海关经认证经营者制度互认安排的决定》的联合声明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欧盟反瞒骗办公室关于打击商业瞒骗的战略行政合作安排》
7. 《中国科学院遥感与数字地球所与欧盟联合研究中心合作意向书》
8.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与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合作意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