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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公党:建议强化政府对修复土壤消纳处置的监管职责
发布日期:2016-03-04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周慧  浏览次数:194

目前对于污染场地土壤的修复值,国内还没有统一标准,实践操作中多是由甲方建设单位委托专家进行评审,根据污染状况和该地块修复后的不同用途,评定一个健康风险安全系数,来倒推出具体的土壤污染极限值。这种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模式,使场地修复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并使修复土壤外运常常遭到消纳承接地的抵制。

土壤污染,和修复难,越来越受到重视。

今年两会,致公党中央提出《关于重视城市污染场地土壤消纳处置问题》的提案。

提案称,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壤环境污染问题不断凸显,特别是重污染企业的搬迁遗留了大量的污染场地,据初步估计,我国各类工业污染场地至少以数十万计。

虽然国务院和国家环保部出台了系列工作意见和技术规范,但这些制度多重视场地范围内的土壤修复活动的管理,而忽略了修复后土壤的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技术,使得污染场地治理陷入困局,亟需引起重视。

污土消纳压力不断增大

土壤修复行业,市场巨大,也因鱼龙混杂一直饱受诟病。

提案称,首先,污染场地土壤修复评估的标准缺位。目前对于污染场地土壤的修复值,国内还没有统一标准,实践操作中多是由甲方建设单位委托专家进行评审,根据污染状况和该地块修复后的不同用途,评定一个健康风险安全系数,来倒推出具体的土壤污染极限值。这种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模式,使场地修复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并使修复土壤外运常常遭到消纳承接地的抵制。

其次,污染场地土壤资源化利用的认知和产业发展严重滞后。随着污染场地修复规模、数量的扩大,污土的消纳压力不断增大。

以北京焦化厂土壤治理示范项目为例,由于工程体量巨大,热脱附处理后产生的153万方修复后土壤,在寸土寸金的北京无处填埋。在发达国家,污土资源化利用是污染场地土壤消纳的重要途径,但我国对土壤修复后资源化、再利用的认识与研究相对滞后,同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巨大差距。

第三,土壤消纳监管不够。提案称,土壤修复存“在先上车后买票问题”,按照正常程序,只有对未来该地块的用途以及修复土壤出处明确后才能动工,但实际上在后续利用程序尚未考虑周全的情况下,就先行施工修复现象十分普遍,非常容易引发公众邻避运动和社会不稳定问题

提案还称,政府监管污土是否消纳到合规的场所的主动性不强,监管措施不科学,很多消纳工作只是纸面上规范,实际处置过程乱象丛生,最突出的就是偷排偷倒问题屡禁不止,导致二次污染。

建议:加快制定土壤修复标准

提案从三个方面提出完善土壤修复的建议。

第一,加快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国家土壤环境污染评价和修复标准。

国家相关部门应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参比各国基于风险的修复目标和风险评价体系,在合理的社会经济效益评估条件下,研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适用于不同用地(居住、休闲娱乐、商业、工业用地)的修复标准体系,规范推进产-学-研-管修复研发模式的创新和土壤修复产业发展,促进污染场地的修复。

第二,尽快明确污染土壤资源化利用发展方向,支持相关产业发展。

尽快拟定《污染场地修复土壤再利用标准》,按照标准分类支持土壤的资源化利用。进一步强化土壤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的政策保障,鼓励和引导各类资本进入污染土壤处理与资源化利用领域,明确支持以BT、BOT、PPP模式等方式,丰富产业投资方式。出台资本进入的优惠政策,在土地、税收、贷款、技术研发、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优惠,明确污染土壤资源化利用企业的设施建设补助,和运行补贴政策,促进产业做大做强。

第三,强化政府对修复土壤消纳处置的监管职责。

一是要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各工作环节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唯有彻底落实好污染场地土壤消纳出处,通过环保部门环评的场地修复项目,才能由住建部门签发项目施工许可,财政部门才能结合地方政策给予相关补助。

二是要创新监管模式,提升监管实效。譬如建立修复土壤运送到点保证金返还制度,要求运送车辆安装GPS定位系统,实施污土运输全过程监管,以市场手段、科技手段规范土壤消纳处置情况。

三是要坚决严打非法固废收集和处置行为,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以利于土壤资源化利用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