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获得一份最新版的《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分配项目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对年度分布式、地面光伏、先进光伏示范区的规模与指标、项目开发秩序等监督管理做了详细规定。
记者注意到,意见对于打击路条项目堪称史上最严。意见称:“对于在纳入年度建设规模当年12月底仍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取消项目业主的开发资格,且三年内不准在项目省申请光伏项目。”
此外,为解决光伏建设规模与限电的矛盾,国家能源局拟压缩西北地区光伏发电规模指标,并向中东部地区倾斜。
下为世纪新能源网整理的最新版指导意见。
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
分配项目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在国家一系列政策支持下,我国光伏发电市场规模迅速扩大,既为光伏制造产业提供了有效的市场支撑,又为清洁低碳能源发展注入了新生力量。但与此同时,部分地区也出现了光伏发电项目分配混乱等问题,阻碍了光伏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影响了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完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管理,优化项目分配方式,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市场投资开发秩序,加快推进光伏产业升级,按照简化行政审批的基本要求和“放管结合”的原则,提出以下意见:
一、光伏发电年度规模的分类管理
按照各类型光伏发电的特点和国家政策支持优先程度,光伏发电年度规模实行分类管理(不含光伏扶贫项目,下同)。
(一)不限规模的光伏发电项目。利用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10(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且单个并网点总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不受年度规模限制,各地区能源主管部门随时受理项目备案,鼓励各地区结合电价改革和售电测改革等电力体制改革方向,创建光伏发电应用新摸式、新业态。
(二)普通光伏电站项目。指除上述不限规模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外的项目。国家能源局按年度根据太阳能资源、土地条件、上年度建设运行情况、电网接入和消纳条件,补贴强度以及对可再生能源基金的贡献等要素,向各省(区、市)下达光伏电站年度新增建设规模。
1、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及西藏在不发生弃光的前提下,不设建设规模上限。
2、对弃水、风、光严重地区严格控制或者延缓下达年度新增建设规模。
3、各省(区、市)发改委(能源局)应在国家能源局下达年度规模后的3个月内,采取公开评选、招标等竞争方式,将下达的建设规模分配到具体项目,并将项目清单向国家能源局报备,同时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有关要求,及时组织相关项目单位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填报信息。
4、不设建设规模上限的省(区、市)可不采取竞争方式分配项目,但应按要求开展信息化管理工作。
(三)光伏发电领跑技术示范基地。国家能源局每年安排专门的建设规模组织建设国家光伏发电领跑技术示范基地,引导光伏技术进步和成本及电价下降,国家能源局提出示范基地的技术指标、建设规范、运行管理及信息监测等要求。各地区可结合采煤(矿)沉陷区综合生态治理、设施农业、渔业养殖、工业废弃地、废弃油田等综合利用以及特高压电力外送通道,以具备一定规模、场址相对集中、电力消纳条件好且可统一实施建设为前提开展示范基地规划。国家能源局将对领跑技术光伏示范基地单独下达年度建设规模。
基地原则上以市为单位,规划容量不小于50万千瓦。基地内的光伏电站项目通过竞争方式分配,毎个基地均应先制定竞争性项目分配办法,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在国家能源局下达专门规模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示范基地所在地区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光伏发电项目分配的要求
为规范光伏发电市场秩序,确保有实力、有技术、有业绩的企业获得项目资源,促进我国光伏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各地区应制定光伏发电项目分配办法,公开、公平、公正做好项目分配工作。
(一)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分配方。鼓励各地区釆取公开竞标、竞争性比选等竞争方式分配光伏电站项目。国家能源局对采取竞争方式分配项目的地区在安排年度建设规模上予以适当倾斜。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的竞争性分配办法,报国家能源局备案,抄送当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并向社会公布竟争方式包括:
对未确定项目投资主体的项目,可通过竞争方式公开选择投主体;对已开展前期工作且已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通过竟争方式分配年度新增建设规模指标。单个光伏电站的容量原则上不小于2万千瓦。
(二)光伏发电领跑技术示范基地的竞争方式。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本省(区、市)内符合建设条件的地区编制领跑者技术示范基地规划,连同基地项目竞争分配办法一并报送国家能源局,基地由相关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建设,基地内各电站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项目采用的光伏组件等主要光伏产品应符合光伏“领跑者”先进技术产品指标。基地内单个光伏电站项目的建设规模原则上应为10万千瓦以上。
(三)竞争性分配项目办法的竞争要素。各地区制定的竞争性分配办法应包含上网电价、符合规划情况、企业投资和技术能力、项目前期工作成熟程度、土地性质和综合利用情况、项目发电效率等先进性程度、电网接入和市场消纳条件以及企业诚信履约情况等竞争要素。不论采取何种基于市场竞争的分配项目方式,如公开招投标、竟争性比选等,均应将上网电价作为重要竞争条件,上网电价在竞争中综合评分权重至少达到20%。上网电价不得超过国家确定的当地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
(四)禁止地方保护和不正当收费行为。各地区在竟争分配光伏电站项目过程中,不得设置排他性条款,不得设置限制外地区企业参与的条件,不得对本地、外地企业差别对待;不得将企业购买本地光伏电池等设备、建设配套产能作为竞争条件;在竞争分配光伏电站项目时,不得向光伏发电投资企业收取招投标费、评审费之外的其他各种费用,不得采取收费出让项目的“拍卖”方式,也不得包含向企业摊派费用的额外竞争条件。
(五)竞争性分配项目的程序要求。各类的竞争分配项目或分配项目规模的办法均应向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平对待各类投资主体。采用的公开招标或者综合评分优选方式,应当提前公开招标规则和评分办法。竞争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竞争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项目装机容量、建设地点、控股投资方等基本信息。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竞争分配项目或投资主体的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管。
三、加强项目开发的监督管理
(一)获得光伏年度建设规模的各类项目。均应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要求,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管理。对于因信息填报错误、填报不及时导致不能及时接入电网、纳入补贴目录及获得电价附加补贴的,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二)项目投资主体(含股东、股权比例)及主要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因兼并重组、同一集团内部分工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投资主体或股权比例的,应严格履行变更程序。在项目建设期内需要变更的,应向所在省(区,市)项目原备案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审核批复后方可实施变更。项目变更批复文件同时报送属地能源监管机构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在项目并网后需要变更的,应在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并将项目变更信息报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当地电网公司,并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
(三)加强对项目开发的监督管理。对于在纳入年度建设规模当年12月底仍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取消项目业主的开发资格,且要求其在三年内不准在本省(区、市)申请该类光伏发电项目。对于擅自进行项目投资主体和股权转让的,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要求其在三年内不能再参加竞争分配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自纠正其违规之曰起计)。对于在项目并网前,檀自变更投资主体或其他重要事项的,取消项目获得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资格,且禁止转让项目的投资主体三年内参加竞争分配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自纠正其违规之曰起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通过竟争分配项目或投资主体的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管。12398作为各地区竟争分配项目过程中的投诉举报热线电话。对于各地区分配项目和项目建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谁核准、谁负责”的原则,向国家能源局或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报告,督促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请各地能源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有关意见,抓紧开展相关工作,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