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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要求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中国煤炭资源网  浏览次数:191
   国家安监总局于29日发布通知要求吸取教训,进一步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通知指出,近日全国各地发生的煤矿事故露出这些煤矿存在以下主要问题: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技术管理制度不落实,“四位一体”区域性瓦斯治理措施不落实,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煤矿安全基础管理不到位等。这些事故再次警示我们,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仍然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
  
  通知透露,近十年来,瓦斯、水害、火灾三类事故死亡人数占煤矿重特大事故的91.7%,特别是瓦斯事故占57.3%,瓦斯治理是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重中之重。
  
  从煤矿类型来看,一些老国有煤矿系统复杂、环节多,入井人员多,其中单班下井人员超过1000人的煤矿有47处,安全生产压力大;小煤矿占矿井总数的69.8%,其中大部分安全基础差,老国有煤矿和小煤矿是预防重特大事故的重中之重。
  
  通知要求,各地区要结合实际进行分析,找出防范的重点灾害、重点环节、重点地区和重点矿井,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狠抓落实、精准发力,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6年7项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7号)要求,有序组织开展瓦斯防治、水害防治等各项专项监察,对发现的违法生产行为和隐患要严格执法、依法处罚,确保及时整改到位。
  
  各地区要继续围绕50个煤矿重点县开展安全攻坚战,以“零容忍”态度对待事故隐患,强化整改治理。盯住3至4月份煤矿复产复工高峰期,督促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和安全措施,严格煤矿验收程序和标准。看住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复产复建要重新审查安全措施,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
  
  各地区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为契机,积极引导灾害严重、资源枯竭、赋存条件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尽快退出,在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方案中明确淘汰退出矿井名单。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按照新修订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严格煤矿安全许可,注销到期不申请延期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取消在规定工期内未完成建设的煤矿整合技改资格。
  
  各地区要严厉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和技改整合矿井利用老系统非法出煤等行为的煤矿,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拒不整改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的煤矿,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定期公布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瞒报谎报事故、重大隐患不整改、严重超能力超强度生产和发生重特大事故等煤矿企业“黑名单”,实施部门联合通报、联合惩戒,倒逼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各地区要积极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作,推进掘锚一体化掘进工作面示范工程、自动化采煤工作面示范工程建设,推动中小煤矿机械化改造,推行无人值守和远程监控。督促井下作业人数多的煤矿企业优化生产系统,减少生产水平,减少同时生产的采区和工作面个数,减少井下作业人员。开展“学规程、查隐患、保安全、提水平”活动,督促所有煤矿企业按照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要求对标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