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30日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草案)》。
会议认为,2001年以来,我国工业危废年产生量大量增加,且类别繁多、性质复杂。现行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不能适应对危险废物进行有效管理的需要,有必要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针对《名录》实施中暴露的问题进行修订。这次修订依托近年来环保公益项目的研究成果注重动态性、实用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在保持《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基本框架下,调整了危险废物管理范围,新增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明确了鉴别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了鉴别程序,并对危险废物鉴别能力建设提出了要求。会议决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订后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施行。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黄润秋、翟青,总工程师赵英民出席会议。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变化一:条目变化
本次修订稿中取消了2008年版《名录》中“来源复杂,其危险特性存在例外的可能性,且国家具有明确鉴别标准的危险废物”标“*”(共33种)的做法。
2008年版《名录》附件中的危险废物共49大类别400种,本次修订稿的附件一中的危险废物共46大类别(将原名录中HW06、HW41、HW42合并成HW06废有机溶剂;删除HW43、HW44;新增HW50废催化剂)。
变化二:增加豁免清单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执行。豁免环节之外的环节仍然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如废树脂粉、含油抹布、含铬皮革废碎料、医疗废物焚烧飞灰、阴极射线管含铅玻璃等在特定环节都实行豁免。
变化三:化学品目录
《名录》(2008年版)附录A列明了优先管理类废弃危险化学品共498种,仅包括具有毒性的化学品,未包括具有其他危险特性的化学品。在此次修订中,参照《巴塞尔公约》附件三对危险特性的规定,将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化学品全部纳入。鉴于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涵盖了所有危险特性,新修订《名录》废弃危险化学品拟直接采用《危险化学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