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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长为何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面呈答卷”?
发布日期:2016-04-26  来源:新华社    作者:荣启涵 白国龙  浏览次数:188
       25日上午,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受国务院委托,向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关于2015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这也是国务院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环境情况。环保部长“面呈答卷”因何而起?有何深意?新华社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专家。

延伸阅读:

国务院首次向人大常委报告年度环境状况(全文)

——为何环保部长要来“面呈答卷”?背后有何深意?

新环境保护法第2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据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介绍,新环保法是环境领域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作为每年例行开展的监督工作。

因此,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监督工作计划,在25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2015年度的报告。

中山大学政务学院教授何俊志说,用法律的形式规定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及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目标,体现新环保法在两个方面对环境工作的重视:一是环保工作被提高到像作政府工作报告和预算情况执行报告这类工作的高度,成为一项定期的报告事项。无论各级人大的监督还是政府的执行,都上升到例行化、制度化的层面。二是由政府作报告也体现出环保工作将不仅限于环保部门的职责,而成为政府的综合管理职能之一。

“新环保法的一大特色就是强调政府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加重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蒋惠岭在采访中说。

蒋惠岭表示,新环保法一方面授予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除了罚款、查封扣押,责令限产、停产整治等惩处方式之外,还赋予职能部门更多更严厉的惩处手段。另一方面,也对职能部门在环境保护工作常态化、可持续化方面提出了系列规定,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这就要求职能部门不能仅依靠事后处罚来确保区域环保发展,还要通过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的积极作为,来改善和提高区域环境治理。

——除了审议这份“答卷”,人大对环境保护和治理还可以怎么做?

何俊志说,人大在环境治理与保护方面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立法、监督和民意表达。

“近几年来,无论是全国人大还是地方人大,人大代表在环保方面的议案非常积极,为环保工作提供了有益建议。”蒋惠岭说,更重要的是人大应充分行使监督权,除了听取政府报告外,通过法律监督的方式,对政府职能制定的关于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政府职能部门关于环境保护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通过工作监督的方式,对政府环境保护工作的计划、执行等方面进行督促。

陈吉宁在报告中指出,2015年环保部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提出的问题,作为执法重点。依法落实地方政府环保责任,对33个市区开展综合督查,公开约谈15个市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齐晔说,未来需要强化并保持环境监管的力度,同时也要考虑到地方政府保就业、稳增长、去产能、去库存等压力,有所协调和促进。

对于国务院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有专家表示,这是环保法制化的一个里程碑,也是以法治观念与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的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