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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公告:四家环评机构资质没了
发布日期:2016-05-05  浏览次数:204
      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环保部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内容如下: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2016年第32号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审查结果(2016年第七批)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2016年第七批)公告如下:

一、批准宁波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等9家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其中,不予批准汕头市环境保护研究所脱钩后机构部分评价范围。

二、批准南京普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三、批准山西新科联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等4家机构调整评价范围。其中,不予批准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评价范围。

四、批准北京博诚立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10家机构资质延续。

五、批准宁波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等10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住所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

六、批准盘锦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等3家机构注销资质。

七、撤销郑州洁神环境保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资质。

审查结果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第一至五项中的机构请于60日内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单位证明,到我部行政审批大厅领取资质证书。第六、七项中的机构请于10日内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寄回我部行政审批大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一至七项中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时作废。

上述机构如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未获延续的评价范围内,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继续完成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情况连同编制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报我部审核。第六项中的机构注销资质前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继续完成的,参照《关于环评机构注销资质后继续完成已承接环评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6〕484号)执行。

行政审批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

联系人:朱美

电话:(010)66556045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6年第七批)

环境保护部

2016年4月27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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